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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薄熙来法国别墅仍未追缴(6)

  程雷解释,此项立法的原意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精神,并回应中国面临的贪官外逃、贪官自杀的社会现象,“立法讨论时,很多人都提到了外逃贪官转移资产的问题。”“特别没收程序”适用于逃匿一年以上的情况,法院受理申请后还应有六个月的公示期,可以相信陆续会有更多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也是最高检在部署追逃追赃时强调的一点。

  透明国际东亚及南亚地区事务高级主任廖燃则建议,中国应多探索追逃、追赃的方法,不仅限于刑法手段,还要多采用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这种方式在国外比较容易被接受。”

  赵朴还建议,中国可以采取措施察觉、预防官员外逃,并采取更多行动预防资产转移。

  对此,黄风认为应该强化、完善中国的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制度。一是将反洗钱的义务从传统金融机构扩展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商等;二是完善立法漏洞。中国的洗钱罪通常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但贪污受贿者本人通过洗钱方式向外转移资产却不被单独定罪,也因此出现了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存在洗钱行为但未定罪的情况。另外,隐瞒境外存款罪也基本被虚置。实践中,被告人会抗辩称是他人帮忙转移资产自己并不知情等,取证和认定都存在困难,解决不了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的问题,当务之急是确定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罪。

  目前,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环境利好。今年8月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系列会议,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职权范围文件,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至今年9月,中方已与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此外中国还在加快推进中德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谈判。

  《北京反腐败宣言》也再次重申,要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建成一个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非正式合作机制,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加强腐败官员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动相关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打击腐败、贿赂与非法资金流动。”

  1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日前正式运行。据该网站,执法合作网络的主席由当年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担任,设秘书处,有80人左右的执法人员。这一机制的反腐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在此之前,今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4个成员国,以及中国、巴西、新加坡等13个国家在OECD年度财长会议上共同签署了《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承诺执行OECD制定的“银行间信息自动交换新标准”。

  黄风认为,这一标准主要是对资产国际流通起到税务监管的作用,作为一项行政协议,适用于在行政层面上相互交换情报,按照国际规则这些情况只能用于协定所确定的目的。这些信息也可以给刑事调查和司法协助提供线索。

  他建议,中国的反洗钱机关、税务监管、财政机关、司法机关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而不是让有些信息只在职能部门掌握,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不起作用。

  对于当下正在进行的强势反腐,程雷还建议将反腐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推进中国的反腐体制机制改革,以便更好的开展国际合作。

  另外,程雷建议改革中国诉讼制度中的立案审查制度。该制度吸收了苏联的经验,程序比较僵硬,当时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把无辜的人卷入刑事司法程序,过滤掉不需要进入刑事程序的小案件,通过训诫、教育、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但现在多数国家都采用登记制度,只要有举报、报警,不论事情大小,侦查机关就应登记然后核实,所谓的入口宽但筛查严。中国的立案审查带来的问题是,“刑事立案需要先审查是否够定罪标准,但不立案就不能进行更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这是矛盾之处。”

  “总之,中国和西方国家合作,尤其是欧美国家,让对方对中国没有成见或误解,最终就是不断推进法治,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中国也在这样做。”黄风一直提倡减少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

  变化正在进行中。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假币等九个罪名的死刑,大部分是经济犯罪。

  文|本刊记者 王丽娜 李恩树 蔡婷贻 张舟逸

  本刊记者张玉学,实习生吴获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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