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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薄熙来法国别墅仍未追缴(3)

  “中央纪委起主导作用,其从2002年起把追逃追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进行有关的法制建设和个案协调。”黄风介绍。法制建设方面,当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生效)处于酝酿、起草阶段,中国要加入就涉及有关制度的对接问题,因此中央纪委牵头,联合“两高”、公安部等开始进行法制建设和相关改革,比如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等签订;个案协调则是因在引渡的案件中被请求国会提出判刑的要求,必须有专门机构协调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

  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分别建立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联络协调机制,办公室均设在中央纪委。

  黄风把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外逃的人群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第二类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第三类是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企业经营与管理人员;第四类是民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人员;第五类是私人。

  “私人、企业类人员多是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后携款潜逃。”黄风认为,后三类人因流动性大难以统计具体数字,但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数据易于统计且是追逃追赃的重点对象。

  在《财经》搜集的48名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8人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4人来自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人员,有15人服务于金融机构且以银行为主。其中有明确信息可查的、厅级以上干部为13人,级别最高者是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

  黄风介绍,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外逃到发达国家,仓促、临时逃跑的则多选择周边国家。

  统计显示,在有逃向信息的45名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0人流窜至两地及以上,逃至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的共有30人次,逃往中国近邻国家和地区如泰国、柬埔寨、菲律宾、缅甸、俄罗斯、日本、蒙古、香港的有21人次。

  与此对应,经济犯罪的外逃者选择前述发达国家的有13人次,选择前述近邻国家的有15人次,还有人出逃非洲。

  其实,公开信息可查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外逃和追逃个案仅是少量。公安部曾发布,2008年至“猎狐2014”行动前,先后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追回810余名经济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自2003年的历年工作报告,向社会回应了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情况,但未细分有多少人是从境外缉捕归案。报告显示,自2000年开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自2002年底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2003年至2007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随后五年,职务犯罪追逃和追赃分别增长37%和126%。2013年,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赃101.4亿元。

  因此,2003年至2013年间11年的数据显示,平均每年抓获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约1048人。对比2012年至2014年6月两年半内,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名来看,如不考虑境内、境外在逃的比例,可知上述数字中境外追逃追赃的比例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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