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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建国:法、纪、礼与中国政治新秩序(3)

  依据仁的公共性状制定和遵守现代法律,需要一种“好仁”和“践仁”的自觉心。这种自觉心的养育和运用需要一个修炼的过程,包括个体的自修和团体的同修。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不断养育这种自觉心并将其从私人领域运用到公共领域的过程。在古代中国,这个过程需要士大夫群体的相互砥砺,在现代中国,这个过程需要政党组织的启发督促。

  在政党组织中修炼自觉心,不可能一日而就,很多人终生不得圆满。党的纪律是这种不圆满的补救手段,它迫使不圆满的个人在行为上与立党为公的圆满目标保持一致。这与仁的公共运用中,需要国家法律的逻辑是一致的。一个遵守党纪的党员,才有资格为国家制定法律,也才有更大的可能去遵守国家法律。王岐山所说的党纪与国法衔接的内在机理正是如此。

  在这种衔接中,的确也存在某些困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党纪与国法的边界;二是个意与党纪的边界。

  就党纪与国法的边界而言,立党为公的宗旨保证了党纪与国法在根本逻辑上是一致的,但现实政治中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党员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存在交叉和冲突之处。

  执政党的一个主要含义是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通过国家机构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党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的观点为不当之批评。然而,中国共产党是个特殊的执政党,其当前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构来当家作主。因此,它需要逐步培养出国家机构的自主性,进而逐步发挥出人民的自治性。在这个意义,就需要将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分离开来,并让国家意志能够通过一套自为的机制呈现出来。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这套“自为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整个过程中,党纪要不断地为国法创造合适的空间,并为其保驾护航。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要防止党纪替代国法的弊端;在规则实施的过程中,要防止党纪规避国法的弊端。无论是党纪替代国法,还是党纪规避国法,都是偏离立党为公之宗旨的表现,是把执政党变成“特殊利益团体”的行为。而现实中,这种行为动机深藏于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内心当中,“党员身份”是“公民身份”之外能够换来利益的皮大衣。这个身份本来是为了防止人犯更少的错误,但有时则成了保护人犯更多的错误。

  就个意与党纪的边界而言,党章规定党员个人要对党的目标保持忠诚,这是党纪之魂。党章同时也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者以重要的权力,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些权力的运作以贯彻领导者的意志为重要标志。当这种个意与党纪发生冲突时,现实中人往往更多地遵从个意而非党纪。在各级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大家常常心照不宣地维护一把手的威望,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滋生或显或潜的个人崇拜。在很多时候,这种崇拜不是一把手有意为之,而是周围人本能为之。而这种本能根深蒂固于某种政治亚文化当中,受这种文化滋养的政治人容易将对个人的忠诚置于对党的忠诚之上。这是党纪所面临的党内最大威胁,在极端状态下,它会导致党纪的荡然无存。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我们仍然要注意党内滋生的形形色色的个人崇拜。在维护领导者个人权威与防止个人崇拜之间,确实有个比较难以拿捏的度。在这一点上,各级领导者要学习一下邓小平,只要涉及到宣传自己的文字、言语、图片、影像等,要减之又减,慎之又慎。不要小看这种事情,如果麻痹大意的话,目前“抓党纪,促法治”的努力有可能在将来付诸东流。

  当今中国处于“立规矩”的又一个历史关键点,弄清楚所立规矩的来龙去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正在生成的政治新秩序,也助于防止新秩序变异到国人不愿意生活于其中的方向上去。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JZD032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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