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深化依法治国
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法治意义上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尚未实现。由于权力运行不规范,公权力随意进入私权领域,造成腐败屡禁不止,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人们普遍质疑;民主、平等、人权、依法办事等法治理念尚未被整个社会所接受,更未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从而使公平、公正问题较为突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缺乏表达的机会与渠道,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开始凸显;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亟待提升。当代中国各阶层、各族群以及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在法治的背景下这些矛盾和冲突直接或间接地交给了司法。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及在全社会的权威体系中并不具备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尊崇,司法尚不具备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能力和实力。
面对这些问题,中共十八大报告不仅重提依法治国,而且使用了更为迫切、更加强烈的用语“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加直观的目标建设“法治中国”。世界各国的历史及经验已一再证明,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可能有多种,但治理好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方法却只有一个,就是依法治国。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五十多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各项合理制度会使权力受到真实的制约与监督,换来国家的平稳发展;法治所内涵的特定理念,能够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如果说前三十年中国的发展,更多依靠的是解放思想和对外开放,那么未来的中国依赖的只有制度的力量。
十八大之后,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又有了新的进展:
反腐力度大大提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开始提升。通过简政放权和扶植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等措施使法治政府建设有了正确的方向。搁置多年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完成,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了更具体的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户籍制度改革启动,这些实实在在势必会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司法改革有序推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会上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4年6月6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导向进行了规定。以建设现代法官制度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艰难起步。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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