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30多年的进程。如何评价30多年中国的法治进程,每一个侧身期间的人都会有不同的感受和认知,如有的人看到是成就与进步,有的人则感受的是问题。本文尝试以事实为依据,从整体上对30多年的中国法治进程作一宏观梳理与把握,为后人留下一点记忆。笔者深知,由亲历者来书写当代史,抛开学识与能力问题,即便是主观上再自醒,也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何况30年中国法治的进程实在是过于宏阔,任何梳理和观察都难免挂一漏万。
一、从“无法无天”到依法办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力量,因而,梳理中国法治的进程首先需要观察的就是执政党政策的转变。1976年10月,延续十年之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造成极大伤害的“文化大革命”终于结束。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首先处理好如下几项艰巨的任务,一是认真总结“文革”的历史教训,从理论上真正弄清“文革”发生的原因,防止“文革”之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二是平反冤假错案。自反右运动以来,由于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和缺少法制,导致历次政治运动中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只有平反冤假错案,才能增强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同,同时也才能使随意打击迫害持有不同意见者的恶劣风气有所改变;三是尽快结束社会的动荡。近百年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激烈的战乱和动荡之中,人民群众对稳定和秩序充满了渴望。
就是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过程中,执政党中以邓小平等为首的一批“文革”期间身受迫害的领导人对法制与民主的重要性开始有了深刻认识,“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理论界亦开始了关于权大还是法大的讨论。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联系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该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由于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之整个社会与法治隔阂太深,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成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和手段。这一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口号是“依法办事。”
出现了第一次立法高峰。1979年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协调法律起草工作,立法工作的速度由此大大加快。同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一次人大会议通过7部法律,开共和国历史上之先例,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由此拉开,各种社会关系开始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八二宪法”又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进一步推动了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八二宪法”的制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广泛的规定,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更为细致,还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法律至上、民主、自由等现代法治理念在八二宪法中均有了清晰的表达。尽管法律至上在当时更多的是一种昭示,但将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毕竟是共和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八二宪法”为此后中国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重建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1978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1975年被撤销);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恢复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事务。1979年律师制度也开始恢复,1986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监察部,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开始逐渐健全。与此同时,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冲击的原司法人员陆续归队,同时还从复转军人以及政府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抽调了一些人补充进司法机关。复转军人进法院既反映了这一时期人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同时也反映了当时法治建设的无奈,尚无合格的法律人才可用。
更为重要的是,反右之后被搞乱了的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被重新理顺,如1979年中共中央宣布取消由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980年1月,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作为执政党领导全国司法工作的最高和唯一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的法治建设能够摆脱任何个人和地方组织的影响,始终朝着执政党所需要的方向发展,保证了整个国家政法工作的统一。1982年1月13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又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针、政策,管干部,管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所属政法机关模范地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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