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發達國家的類似風波與我國有一個非常明顯的差別:這些公民參與的抗議活動多數都是和平有序的,不僅沒有釀成流血騷亂,甚至連公共交通等社會秩序都影響甚微,警察執法也是嚴格限制在防控抗議活動引發的安全問題等方面,而且事態的結果多數都是公眾一方戰勝財大氣粗的投資方,不少重大建設項目經過投資方大力修改完善其污染防控措施後得以存續、完成,少量則迫於強新时社眾輿論壓力而最終夭亡。無論結果如何,政府作為公民與投資方的中間裁判,其道德權威與合法性並未受到太大損失,甚至算得上安然無恙。究竟是什麼原因讓美日等發達國家的類似風波能善始善終甚至因禍得福呢? 在美國,重大工業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方和國內一樣,往往同樣財大氣粗。更為關鍵的是,其自身也好,與之緊密相關的游說團體也好,都是當之無愧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雖然非常強大,但他們卻不僅不能為所欲為,相反,在面對下述諸多壓力和監督時甚至如履薄冰:有來自各種法律法規的約束壓力,有來自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壓力,有來自環保等公益利益集團的對抗壓力,有來自媒體輿論的批評監督壓力,更有來自社區公民及其組織合法有序抗議的利益維護壓力。 聯邦的“空氣清潔法案”及各州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是高懸於各種重大建設項目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投資方與環保組織、社區公民等利益集團之間相對公平的相互博弈,是確保各種重大建設項目不至於成為一方濫用優勢而贏家通吃遊戲的“平衡緩衝器”;社區公民積極有序的知情、參與等,則成為這類重大建設項目能始終置於眾目睽睽之下的“探照燈”。 在此背景下,美國地方政府若要引進重大建設項目,即使你將其稅收等好處說得天花亂墜,對其內部風險等重要信息的提前披露和詳細說明依然是其首當其衝的第一要務,否則他們無力承擔起欺瞞的嚴重政治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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