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強化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機制。去年,調高個稅起徵點的稅收改革已經啟動,但這只是調整收入分配,國家要建立更加完備的財產稅收調節體系。在發達國家主要是依賴稅收對財富分配的糾偏機制,遺產稅、不動產稅、固定資產稅等對財富分配的調節稅收體系已經相當成熟,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住房徵收房產稅,把房產稅作為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徵收帶有“均貧富”性質的房產稅不但要征,而且要征得科學,讓它通過對貧富差距的重要環節——房產等不動產方面的調節,在扭轉財富分配失衡方面發揮更大的杠杆作用。 最後,要通過財政支出的擴大提高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據統計,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各主要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的國民福利開支,一般占本國政府總支出的1/2到2/3,占本國國內生產總值GNP的20%-30%。比如,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2007年政府支出的福利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高達68.8%、58.7%、56、7%和57.1%,而相比之下我國2009年中央財政中的社保支出、醫療衛生支出、教育支出分別為7.6%、2.7%、4.5%,整體國民福利水平相去甚遠。 因此,政府和社會要提供更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各種公共產品的服務,彌補貧富差距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要改變對公共品提供的優先次序,加大教育制度、就業制度、以及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構建順暢的社會流動機制,為低收入階層提供有效的向上流動的機會。當前,解決財富分配不能“隔靴捎癢”,或“小打小鬧”,唯有進行全局性的制度改革,分配失衡才能有效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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