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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江:人大担宪制职责 8·31决定指明普选方向(2)

图:人大所定框架为香港普选特首的具体办法确定原则,并指明方向\资料图片

  8·31决定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8月31日,就香港普选做出决定,迈出政改“五步曲”的第二步,所定框架为香港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确定原则,并指明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70票,全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决定列明,从2017年开始,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委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再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依法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表示,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贯彻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广大香港同胞根本利益出发,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下一步香港特区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决定对推动香港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依法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具有重大意义。

  特区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就政改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咨询。行政长官梁振英于2014年7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政改报告,启动政改首步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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