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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武:希望在秦城监狱问周永康 为何把我打成贪官(2)

  “举报者”李松峰

  出让不久,就出现了“举报者”李松峰。

  1953年出生的李松峰为栾川本地人,先后在栾川县百货公司,栾川县商业局财务科,原栾川县石油公司工作。上世纪80年代,李松峰开始从事钼矿开发,随后成为龙沟钼矿实际控制人。

  对环宇公司的举报,李松峰表示是对县政府“暗箱操作”、内定滕尚福低价收购钼都公司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不满。但也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986年,龙沟钼矿被栾川县政府批准在栾川上房沟矿区中心腹地开采,却始终未获得采矿许可证。对此,李松峰解释,在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之 初,当地政府鼓励有能力的个人开矿,由此冒出数百家大大小小的矿山企业,仅仅龙沟钼矿所在的上房沟矿区就有超过100个矿主。当时采矿权管辖极其简单随 意,只要在县一级地方政府的地质矿产部门批准备案,按照政府规划在指定地方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即可生产,“没有采矿证的要求。”

   2000年前后,采矿证的办理收归洛阳市政府,两年后收归省政府,矿山开发秩序开始逐渐规范。当时,栾川境内的矿山,只有两个规模较大的国有钼矿办理了 采矿证:洛阳钼业集团公司(下称“洛阳钼业”,603993.SH,03993.HK)所辖三道庄钼矿区和钼都公司所在的上房沟钼矿区。

  李松峰称,这两张采矿证下,其实聚集着大量乡镇集体矿企和私人矿企,他们与县政府达成协议,取得所谓“小证”,形成一张合法采矿证下存在多家采矿实体的现实格局。

   2002年,钼价持续走低,国有的洛阳钼业和钼都公司濒临破产。正值国家打击非法开采的风声再起,当地政府开始对矿区资源进行整合,意图将个体矿主合并 到钼都公司和洛阳钼业。后来成为股市明星的洛阳钼业整合了大东坡、九扬、长青三家公司。李松峰说,以这三家公司名义被整合的其实超过50家小矿主。

  而钼都公司名下整合了上房沟钼矿区数十家小矿主,生产规模最大的龙沟钼矿得以“幸存”。李松峰介绍,当年县政府为解决龙沟选厂无矿石可加工的困难,下发了一份“2002年栾政文119号”文件,同意没有采矿证的龙沟钼矿作为钼都公司的子公司存在。

  相关人士介绍,通过这种方式,李松峰仍然控制着上房沟钼矿区超过三分之一的资源。这也意味着,2003年的钼都公司出让,对县政府来说是招商引资,对李松峰来说却生死攸关——他的矿山是在钼都公司采矿证的名义下进行开采。

   按照栾川县政府与环宇公司、沪七选厂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当后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县政府将协助后者办理采矿权证过户手续,“甲方(栾川县政 府)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原钼都矿冶公司矿山5000/T露采范围内的其他采矿户清理完毕;乙、丙方(环宇公司和沪七选厂)双方采矿证过户手续 办理完毕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将矿区范围内所有其他采矿户清理完毕,乙、丙方应严格按照采矿设计方案在各级矿管部门监督下实施。”

  也就是说,如果富川矿业顺利拿到了采矿权证,李松峰的龙沟钼矿将会被清理出局。这是他无法接受的。

  撤销富川矿业

  李松峰的举报取得了效果。2004年初,时任洛阳市国资委主任的唐超收到李松峰的举报信。除了李松峰举报的涉嫌暗箱操作内定招标、低价转让外,唐超还发现,钼都公司股权转让时,采矿权没有列入总资产进行评估。

   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与企事业单位其他资产一并转让时,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应计入资产总 额。”2000年出台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 价出资。”钼都公司原是国有企业,按规定改制时应由栾川县政府直接收取采矿价款,当地政府却没有作价收取。

  消息源显示,在唐超看来,钼都公司的转让可能存在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于是将李松峰的举报信上报给市长李贵基。李贵基则向时任洛阳市委书记的孙善武汇报。

   洛阳市委、市政府召开办公会议,由孙善武拍板,向栾川县派出调查组。生于1948年孙善武曾在洛阳玻璃厂任职,先后任洛阳市委常委和开封市委副书 记,1995年11月任三门峡市委书记,在2000年洛阳发生震惊全国的“12·25”火灾惨案后,他于2001年1月返回洛阳任市委书记。

   2004年10月,以洛阳市国资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就钼都公司和洛阳钼业改制进行调查,并向市 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钼都公司改制中存在被委托中介机构无资质、土地评估时效不准确、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采矿权价值未评估、富川矿业设立虚报 注册资本、违规申办变更采矿权、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涉嫌偷逃税款等问题”。

  调查组还以书面形式向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富川矿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

   据了解,同年9月,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根据群众举报”,还曾对富川矿业涉嫌偷税问题进行初核,并于10月,以富川矿业涉嫌偷税和虚假注册为由立案 调查。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该公司的账薄、凭证、纳税资料、生产调拨单、交通工具及部分产品等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对富川矿业财务总监崔献智实施了拘 留措施,同时查封了环宇公司银行账户和沪七选厂的全部财务资料。

  2004年12月,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洛阳市国资委向栾川县政府下发《关于纠正错误注销洛阳钼都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通知》,12月17日,栾川县工商局做出《关于撤销洛阳钼都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钼都公司的法人地位又恢复了。

   次年2月,栾川县工商局根据调查组意见,再下发《关于撤销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撤销理由是:“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 交虚假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且我局在受理、审核时把关不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至此,在这一回合,滕尚富出局。

  富川矿业被强行接管,由被恢复法人地位的钼都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同时,洛阳市政府向国土资源部呈报文件,要求紧急暂停办理富川矿业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这一回合的股权变更期间,钼矿市场也发生了逆转:富川矿业接手钼都公司后,钼矿价格在短时间内疯涨,此前钼精矿不到600元/吨度,数月后达到6000元/吨度,飙升了十余倍。有当事人认为,“政府把钼都当作包袱甩给滕尚福,没想到是个聚宝盆,后悔了。”

  关于钼矿价值飙升的一个佐证是,据相关调查材料,自富川矿业设立直至被强行接管后的2005年4月,公司钼产品销售收入5.19亿元,实现净利润1.79亿元,向栾川县国税、地税缴纳各种税款1.93亿元。

  新增董事罗刚

  被出局的滕尚福,开始利用各种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诉。在此期间一位名叫“罗刚”的人物出现在环宇公司的资料上。

  2005年3月2日,香保国际增加中国公民罗刚为董事。当年4月25日,又备案增加了滕尚福签名的1999万元港币股本,使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万元港币达到2000万元港币。从此一直到2009年,罗刚的名字一直以董事的身份出现在香保国际的注册资料中。

   之后,滕尚福和洛阳政府方面的博弈复杂起来。2005年7月25日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发出的洛督文【2005】5号文件中记载,“滕尚福及富川公司在当 地散布大量有损中央首长的言论。他们称‘滕尚福在北京找到靠山,将动用上层关系将洛阳市委孙书记、县委张书记调走,从而彻底解决富川矿业的问题’。4月上 旬,又传出‘富川公司在北京找的靠山是中央首长某某的哥哥罗刚,富川矿业回来继续经营后,罗刚将在富川公司占有相当股份并出任董事长’。”

  文件还写到,当年5月上旬,环宇公司副总经理高霁阳在富川矿业召集中层干部开会,声称“罗刚已经拿到中央领导批示,富川的事情很快会得到解决”。

  文件记述,“面对这样严重的事态,洛阳市委、市政府派出洛阳市国资委主任唐超组织力量继续深入调查,以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中阳牵头积极和富川公司滕尚富联系,到后来又与罗刚联系,面对面商谈,以求解决问题。”

  相关当事人回忆,当时已经70多岁的罗刚,多次拜会孙善武等洛阳市领导。此事处理过程中,洛阳市委、市政府接到时任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等批示,要求政府为境外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不久,2005年5月14日至5月26日,由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富川矿 业“反映洛阳市及栾川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滥用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调查”。河南省委调查组的报告,推翻了洛阳市联合调查组在2004年10月对富 川矿业的大部分结论。

  针对钼都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缺乏资质问题,河南省委调查组承认:伊祥事务所当时未取得评估资质情况属实。但认为评估 结果“经栾川县政府核准得以确认,并据此编制了招标公告,各投标人对评估过程并不知晓,应无过错”;称“在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仅以评估机构缺乏 相应资质来否定《股权出让合同》的效力是不妥的。”

  对评估报告提出未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认为属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取得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并无过错”。

   针对富川矿业设立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调查组承认“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存在出资不规范问题,但环宇公司和沪七选厂实际出资5000万元的 事实是客观的、真实的”。调查也承认,含有外资成分的“富川矿业在未向省外经贸审批机关申报的情况下,就向工商部门申请了注册登记,违反了《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针对洛阳市政府认定钼都公司和富川矿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是虚假的问题,调查组承认, 《采矿权转让合同书》上钼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炜东的签字是富川矿业安排人“代签”、公章也非已注销的钼都公司常用公章,但该合同已经报栾川县经贸委、县 地矿局初审,“且得到了两部门的确认。”由此认定“富川矿业的设立于钼都公司的改制是一种承继关系”,所以“该公司在办理采矿权转让过程中的采矿行为,不 应该定为非法开采”。

  此外,调查组否认富川矿业在纳税方面存在违法问题,并指出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采取冻结存款、刑事拘留相关人 员、扣押撤离、扣押处置部分钼产品等措施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包括:冻结和解除冻结银行存款和对富川矿业财务总监崔献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 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富川矿业车辆违规,变卖扣押的富川矿业钼精粉违规。在将钼精粉变卖款存入银行时,甚至“涉嫌伪造、变造国家 机关的证件、身份证犯罪”,等等。

  调查组建议,栾川县政府应严格履行同徐州环宇公司和沪七选厂签订的《股权出让合同书》,维护政府诚 信。栾川县工商局应依法撤销《关于撤销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恢复其法人地位,依法撤销《关于撤销洛阳钼都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的决 定》。洛阳市和栾川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安装有关规定,协助富川矿业尽快办理采矿权的转让手续。

  撤销之撤销,像一个烧饼,被再次翻转。2005年7月20日,省委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在批示后,以中共河南省委督查通知的名义,送达孙善武等洛阳市领导的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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