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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地产商违规占军事用地 煽动民众到部队上访(3)

谁来执法?

“军事用地就是唐僧肉,地方不会有执行新法的愿望,因为这部法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甚至都是坏处。”徐鹏认为,光有法律条令远远不够。

2008年9月26日,黑龙江呼兰境内一处军事通信干线被人为阻断十余小时,因强行施工所致。军事通信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却迟迟不见有人接警,无奈之下,部队军官亲自到公安局请求相关领导受理案件。而在受理中,个别警员怠于侦查,致涉案人员逃脱近一年也没有结案。

“过去的法律只规定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要相互配合,但却没有一个协调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小晶在审议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时曾表示,新法在第三条增加“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的规定,可使军地发生的一些基层矛盾及时得到处理。

而事实上,名义上的协调机构一直存在,早在1990年,国发72号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内有军事设施的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它的使命是在遇到矛盾和问题的时候现身,及时进行沟通,研究解决。

若按照上述规定,二十多年前全国就形成了纵横分布、条块结合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体系。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4800多个,但在实践中,这一非常设机构的能力有些捉襟见肘。

“目前能够经常性开展工作的并不多。”总参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局长马翼飞认为,主要症结在于委员会没有编制、缺少专项经费、人员流动频繁。

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军事设施保护缺乏常设的实体执行机构。“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多样,涉及的执法主体众多,包括规划、城建、公安、安全、城管、国土资源等机关和部门,在现行的体制下,难以协调一致。”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缺乏合适的执法主体,是造成军事设施安全违法难纠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昌友上将曾直言,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还不够健全,人们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只建立一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这部法出台后还需要明确一个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不然谁来牵头?谁来组织?如果不明确,在贯彻的时候可能会出问题。”(文中徐鹏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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