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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地产商违规占军事用地 煽动民众到部队上访(2)

除了房地产商,一些企业亦出现违规占用军事用地的情况。那块地属于部队某单位,后因该单位搬走而新单位暂未进驻,企业便乘虚而入。“(对方说)我们搬走可以,但你们得给予补偿。”徐鹏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他们军区不乏类似“贼喊捉贼”的案例。

现实的一幕与电影中军事要地“重兵把守”的形象相去甚远,地方建设项目无限抵近甚至“踏入”军事安全控制范围,军营的安全问题在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中被“靠边站”。

徐鹏和傅俊所在部队遭遇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某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军事禁区标志牌身后,是轰隆作业的工厂;某军雷达阵地前方不远处竖起一排排高层建筑,“千里眼”的使用效能丧失60%;东部沿海某海军基地,军用航道被渔船和渔民布设的网箱阻塞得严严实实,军舰出港,渔民竟试图用旗子指挥舰艇避让……

亡羊补牢

军队有一条“红线”,指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军事禁区及安全控制范围等。

而现实中,不乏地方政府对“红线”视而不见。《解放军报》披露,海南某舰艇基地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建设了多栋涉外别墅会所,虽然国家出面高价对其进行收购、拆除,但该军港目视范围内仍有多家高层酒店,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山东省潍坊诸城市北石桥村村民私自拆除军事通信光缆标志,违规修建大型冷库,但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充耳不闻。

法律界人士指出,地方强势否认“红线”,和法治保护伞的“孱弱”不无关系。

我国专门针对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1990年8月1日起实施,直至2014年6月27日重新修订以前,此法一直未曾修改。其中刚性规则不多,反却有诸多权责不清的表述。

例如法律第十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却未进一步规定军队和地方的具体权限范围,对军地在土地问题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划区也未作明确规定。

而这恰恰是关键所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军队以不同的方式从地方获得一些军事用地,其中有些未办理土地使用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价格陡升,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只承认部队对土地的管理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巨大的利益壁垒之下,一部指望协商友好精神而非刚性约束的法规,只能流于形式,并导致实际操作中大量的军事设施由于土地权属争议难以划入“两区两范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直到现在,部分训练场、靶场等界限依然模糊,水域军事禁区的划定则更为困难。总参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局长马翼飞向媒体透露,陆上“两区”划定率高一些,但水域“两区”划定率还不足50%,严重影响相关保护措施落实。

军地在地域、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的矛盾日益深入,法律的局限也日趋明显。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2013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在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表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不够明确、规范。”

半年后,共修改了38处、增加16条另17款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出炉,24年来首次明确了“两区两范围”的划定标准。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此外,新法的最大特点之一还在于针对现实突出问题,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临时设施、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净空、军用电磁环境等纳入具体保护范围,并细化了破坏军事设施的治安、刑事处罚规定。

与此同时,军队也做了相应妥协。

过去,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作民用或军民合用的审批条件严,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因而办理程序复杂、且周期很长。

“有的项目等批复下来,已经错过了经济建设的最佳时机。”广东一位不愿具名的当地官员表示,这条“死”规定常常造成军队和地方在报废问题上不欢而散。

新法对审批权限进一步放宽,由原来的须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整为还可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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