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娃娃股东”再现新型变种
事实上,即使在A股新近上市公司中,“娃娃股东”现象也不罕见。去年12月上市的新澳股份,以及拟上市预披露的冠联电极、瑞尔特的招股说明书中,均有多名生于1990年后的发起人股东,且部分自然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或股改时均未成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东或投资者的法定年龄作出限制。不过,凡是成年股东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成年人股东也要履行。“真正存疑的是未成年股东是否有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是否由其实际监护人代管。”
专家认为,未成年股东现象必须符合股权清晰等监管要求,不得代他人持有股份:比如是否是为了绕过禁售期,拆分实际控制人股份;是否是为公务员等不合规股东代持;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据介绍,随着国企整体上市及城商行重启IPO,股份代持隐藏的巨大利益冲动仍不可忽视:以某上市城商行为例,当时其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价格仅为每股1元,但其上市首日开盘价超过20元,每股内部职工股的账面价值翻了20多倍。
长三角一家排队上市的城商行证券部负责人透露,目前已暂停内部职工股转让,对私下的职工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再变更过户。“目的就是清理类似于‘娃娃股东’的非合规股东。”在未来城商行重启IPO的进程中,类似“娃娃股东”的造富神话或不会重现。
许峰认为,仍有必要通过完善对重要股东的监管规范,警惕“娃娃股东”再现新型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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