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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梳理习式治国的复杂标签:现代杂糅乡土(2)


  但在西方的传统价值观中,宗教与法律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并最终成为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关键。“摩西十诫”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对西方政治、法律的演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在中世纪漫长的千年时光中,基督教主宰着西方社会。摩西十诫是上帝定下的规则,宗教力量使其天然具有至高无上、不可逾越的权力,也使由它演化而来的西方法典享有崇高至尊的地位。在这种价值观下,法与其说是社会行为准则,不如说是一种基于上帝的信仰,而“宪政”、“三权分立”等则是这种信仰下衍生的各种“主义”。

  正是中国和西方对法治是“问题”还是“主义”的不同认识,造成了习近平在四中《决定》谈法治时显得时而现代,时而乡土——要解决中国的“问题”,西方的“主义”时灵时不灵,并不能广泛使用。

  首先,中国法治要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但将法奉为唯一至高无上的主义并不适合中国社会。三千年来,伦理道德在中国社会一直是一套独立于法律之外并被广泛接纳认可的行为准则,其地位及其对中国人的约束力远在法律之上。中国人并不信上帝,如果将以上帝为背景的法摆在中国传统道德之上,不仅不利于解决中国问题,反而会水土不服,引发新问题。

  其次,中国法治要解决宪法不彰的问题,但并不需要将宪法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因此,四中《决定》虽然推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必须向宪法宣誓的“时髦”规定,但并没有将“宪政”作为中国法治的“主义”。仅仅是将宪法还原为现实法律中的基本大法,要求治国、执政、行政的具体行为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但并不赋予宪法上帝般的地位。

  再次,中国法治要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但并不必靠神化法官和司法机构来解决。中国法院判案不能摆脱党政官员以权力干扰导致的司法不公,因此保障司法机构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足以消除大部分司法不公,是恰如其分的对症良药。

  中国的改革是要解决“问题”还是高谈“主义”,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已有争论。最著名的是胡适与李大钊的激烈辩论。胡适批评说:“现在舆论界的大危险,就是偏向纸上的学说,不去考察中国今日的社会需要究竟是什么东西。要知道舆论家第一天职就是要细心考察社会的实在情形。一切学理,一切‘主义’,都只是这种考察的工具。”胡适的当时的观点也适用于解释当下中国的现状:所谓“主义”,是某种社会到了某一时代,受了某种影响,呈现令人不满的现状后,有心人据此提出的救济法子。因此,高谈“主义”是容易的,进口“主义”是作用有限的,偏向纸上“主义”是危险的,容易被无耻政客利用来做种种害人的事。

  然而这个道理知不易行更难,言之凿凿的胡适后来也不免高谈德先生和赛先生,认为全盘进口西方的主义能够彻底解决中国痼疾。不得不说,习近平在四中《决定》中恰当地解决了“问题”与“主义”的关系:在明确了大的“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后,其他一切具体问题全由实际出发,既有拿来主义,毫不避讳采纳西方适用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受西方意识形态左右,继续保有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精华。

  现代还是乡土?看似矛盾的“主义”在中国具体的问题面前并不矛盾,它们都不过是习近平摆在背后的参考资料。多解决问题,少高谈主义,才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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