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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梳理习式治国的复杂标签:现代杂糅乡土

  新时社网11月6日讯 日前,海外媒体多维网刊发观察文章,梳理四中全会及《决定》透露出的习式风格。作为三中《决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同样充满了习式色彩——高举旗帜之余,更多的是能立刻化为行动的具体举措。这些举措投影出习近平的执政风格既现代又乡土:一方面,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将12月4日定为“宪法日”,颇具现代味道;另一方面,处处强调“党的领导”又与现代国际主潮流不符,显得十分“乡土”。这种现代且乡土的气息,不仅体现在对于四中和法治的决断上,更体现在十八大后习近平的种种政策和举动中。如何理解习近平对于法治的中国式理解,又如何看懂这个红二代出身、经历过上山下乡的法学博士,怎样理解他身上的复杂标签?本文将梳理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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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杂糅乡土的习式治国

  由习近平组织起草的四中《决定》推出的法治改革不乏西方元素,不仅现代感十足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必须向宪法宣誓,并且能够将西方法治体系中并不相容的部分收为己用。

  一方面,《决定》中提出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意图改变过往人民陪审员的“摆设”地位,又要求缩减人民陪审员的权限——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改革,无疑是将中国原先基于大陆法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向现代基于英美法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转型。

  另一方面,《决定》又提出“编篡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虽然在新中国时代,中国法律接近大陆法系,但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民法典》,而《民法典》一直是西方大陆法系的核心与基础,因此《民法典》的缺失也是中国法治体系的缺陷。

  由上述两个具体的改革措施可见,四中《决定》既借鉴英美法系,也借鉴大陆法系,使中国的法治改革颇具时代气息。

  但同时还要看到的是,四中《决定》无处不在的强调“党的领导”又显得十分“乡土”,与国际主潮格格不入。而对于这种“土”做法,习近平不仅理直气壮,并且大张旗鼓,“坚持党的领导”被《决定》立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党大还是法大”盖棺定论,再争都是伪命题。

  习近平不仅在四中《决定》里是现代和乡土的矛盾体,其以往的治国方式也一向如此。在去年的三中《决定》中,习近平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多维新闻总结为中国的第五个现代化,其与时俱进的现代内涵不言而喻,“依法治国”也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环成为四中全会的主题。但与此同时,在四中全会召开前夕,习近平又提出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借鉴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经验。

  习近平的矛盾与其出身背景和成长经历不无相关。从出身背景上说,一方面,“红二代”的血统使其必须保证中共的长期执政,不会与中共的历史决裂,更不会与中共的意识形态背离;另一方面,其父习仲勋的开明做派与改革色彩,又对习近平影响颇深。从成长经历上说,一方面,上山下乡的经历给习近平抹上了“土”的色彩;另一方面,法学博士的求学经历又为其增添了“洋”的气息。

  中西方矛盾的法治观,高谈主义还是解决问题?

  习近平矛盾表象的背后,是中西方法治观念矛盾的内涵。纵观四中全会《决定》,它回应了所有关于中国法制改革的问题,不论是基于西方普世价值的质疑还是中国数千年顽固的历史遗留问题,习近平统统不加回避,全都给出了针对中国当下的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决定》处处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解决方案的做法,透视出习近平的法治观——法治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它是实实在在的,而非什么单独存在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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