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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评论:让宪法入官心 防范权力为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60年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

  新时社网特约评论员 邓聿文

  日前发布的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如若这一任务如期实现,中国届时就将进入现代国家行列,意义重大。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考察那些被视为现代国家的国家,其作为治理现代化的一般形态,一是民主,二是法治。民主既是国家的基本结构,也可作为治理手段来使用。一般来说,民主作为治理手段,是在民主作为一种基本制度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故历史的常态发展,是先法治,后民主,在建立了一个法治的框架,人们基本具备法治思维后,才引入民主机制,推行民主。中国大概也遵循这一逻辑。

  无论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还是从其实质含义来看,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的法治,就是以法治权,在这里,法是治理的主体,权是治理的对象,落实到现实层面,权力的人格化即各级官员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下活动,一切行为都要合乎法律之要求,接受合法性审查。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和地位,法律,而且只有法律,才是社会的最高权威。以此来衡量,今次发布的四中全会决定,在制约公权力方面还是有进步,可圈可点的。

  例如,决定提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明确立法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范权力为患,祸害社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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