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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份民警1天内开枪击毙3人 民警用枪引发争议

  5月下旬以来,各地涉及“警察”与“枪”这两个关键词的新闻频发,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个省份发生三起警察开枪事件(其中一起为走火),三起事件的中枪者均死亡,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枪用枪问题,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1996年法律法规:15种列举情形下可开枪

  目前涉及警察配枪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称《规定》)等。

  《规定》对警察配枪用枪的程序规定得最细致、具体,例如确定配枪的人员需要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枪支弹药均有对应的审批责任人,枪支保管库(室)要求双人双锁24小时值守,等等。

  颁布于1996年的《条例》则规定了15种警察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劫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抢夺枪支等危险物品、凶杀或劫持人质等等。而于2012年修正的《人民警察法》对情况的列举则比较简略,只提及“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应对近年新情况:面对暴恐分子可直接开枪

  现实中,警察使用枪支一般以《条例》的15种情形为准。这些年来,唯一追加的特殊情形就是暴恐事件。

  新疆“5·22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安保升级,各地开始将此前并非硬性要求的民警持枪巡逻常规化。2014年4月份起,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北京、上海、郑州等国内多个城市一线民警均开始持枪上街巡逻。

  5月26日,北京警方特警总队负责人也通过媒体证实,根据公安部指令,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

  “我管这个叫‘格杀勿论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向记者解释,“过去(制定法律时)还没有这个概念,现在我们追加进了可以使用武器的范畴。除此以外,我认为《条例》规定的15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各种应当开枪的情境。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混乱不是法律的问题,是执行的问题。”

  一线民警操作困难:法律不细还是培训不足?

  实务中,常听到的抱怨是有些警察“该开枪时不开枪”,而更多的值勤民警开枪事件则进一步引发万一“不该开枪倒开枪”的担忧。与此相应,一线民警更多抱怨的是对可开枪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上级以结果、以舆论反推事件性质,导致一线民警患得患失,不敢开枪,甚至巴不得无须持枪,枪成了“烫手山芋”。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仍是因为法律难称完善:“从制度上看,虽然《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文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对天警告性开枪和直接对人射击都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这就让警察不敢贸然直接对违法者进行射击,他们在更多的时候宁愿以对天鸣枪的方式象征性‘使用武器’;此外,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这就让警察无所适从。”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世洲向记者表示,一线民警最为缺乏的是关于枪支的知识和训练:“我认为一个警察在没有打够150发子弹之前就不应该持枪上岗,这也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最低标准。”但他也强调,如果因训练不够而取消持枪巡逻将是因噎废食,目前应当采用轮训的办法来强化训练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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