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规模有望超1500亿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改革试点终于揭开面纱。财政部5月21日公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允许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今年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限额由国务院批准,债券期限分别为5年、7年和10年。
海通证券(600837)宏观债券首席分析师姜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此次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预计发行债券将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文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记者注意到,《试点办法》中规定的第二条就是“自发自还”,这意味着试点地区的债务风险从财政部变成了地方政府自己承担,对比此前试点自行发债的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六省市,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增加了北京、江西、宁夏、青岛。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张德勇表示,试点地区选择了东部省份也选择了西部省份是考虑到试点多样性,为将来的全国推广提供参考。
“此次新增的四省市中,北京和青岛属于财政状况较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宁夏和江西则分属西部和中部,政府本身负债情况较好。2013年宁夏和江西审计的政府总债务率50.5%和68%,在同区域省份中债务率较低,偿债能力相对较强。”中信证券(600030)最新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上海、浙江、广东等6省市试点发债规模接近700亿元,比2012年增长30%以上。预计今年6省自行发债规模将继续扩大,再加上4省市的新发规模,10省市自行发债规模有望超过15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路径中,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建立,被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是“允许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的重要前提。有消息显示,由财政部主导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已经研究完毕,目前准备上升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条例,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公布,而财政部考虑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包含四方面内容: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和偿债能力。
北京首试自发自还地方债105亿
5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地方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李颖津作报告,今年北京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05亿元,比去年增加12亿元,资金将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保障房等方面。
具体而言,资源环境方面拟安排55亿元,其中30亿元用于平原造林工程;交通基础设施方面拟安排39亿元,涉及轨道交通S1线,地铁14号线、15号线一期、16号线、8号线三期等;还有保障性安居工程1亿元,社会事业4亿元,中央投资配套6亿元。
根据草案,这仅仅是初步安排,未来还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确定的投资领域,在部分项目间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债券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今年全国将有十个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据财政部5月22日消息,这十个试点省市自主发债额度为1092亿元,在全部4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中,占比27.3%。除了北京的105亿元,上海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
北京今年将首次“自发自还”这笔地方政府债券,即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的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北京财政局局长李颖津表示,北京市“力争”今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利率低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利率,以减少债务成本。
从早先试点省市的经验来看,以较低的利率发债,完全有可能实现。
2013年8月23日,山东自主招标发行5年期地方债,中标利率为3.94%。同期,财政部发行2013年第八期地方政府债券,为天津、河南、云南、陕西四个省市打包代发的5年期地方债,中标利率为4.43%。
2013年和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都规定,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须在债券发行情况中进行重点说明。
业内人士表示,地方自主发债试行几年,但市场化程度仍不够高。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利率较低,不排除伴有其他项目交易,中标利率可能不是该债券的“真实利率”。
根据上述草案,北京市2013年地方债规模93亿元,目前已使用88.4亿,4.6亿因融资需要及资金支付进度较慢等原因尚未使用。
有业内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在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少省份将其视为“上级拨款”,极力争取资金额度,但资金使用效益不太高,出现“资金等项目”的现象。
上述专家进一步表示,地方政府试点自主发债,能自己把握发债节奏,如果做好规划,根据实际的资金需求情况,来安排融资计划,确实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若由财政部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代发省份需提前上报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发行月份及月份债券发行额;财政部跟地方政府协商后,再分期替地方打包发行债券。
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各省政府需将债券资金安排,递交同级人大审批,通过后才能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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