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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6月1日正式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6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吉吉高兴地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是全国第14个出台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省(区、市),西藏非遗保护迈入更新的阶段。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吉吉告诉记者,为了使非遗保护具有法律效应,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西藏从2011年就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13年初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有不少亮点呈现,诸如根据西藏地域特殊性,明确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加强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等。“我们在制定这个办法时,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且由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吉吉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一系列成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都在不断加大,一些濒临失传、接近断代的优秀传统文化重新焕发出新的光彩。例如传统藏戏《白玛文巴》经过专业剧团提升打造,在去年已经与观众见面。藏戏作为藏文化的“活化石”,为了更好地予以保护,2009年开始便对117支民间藏戏队进行资金扶持,每支队伍每年2万元,用于改善道具、服装等传承条件,目前已有30多支濒临失传的队伍重新恢复壮大。

截至目前,西藏已基本摸清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与分布状况。除藏戏、格萨尔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外,共有7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23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27名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及81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涉及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个种类,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所有资源种类。

据悉,去年西藏有10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第四批自治区级保护名录,目前又将阿嘎土制作技艺、藏医药浴法、藏文书法、望果节等35个自治区级非遗项目申报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且,藏医药申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工作已完成申报文本、视频的撰写及拍摄工作,并正式上报国家文化部。

“《办法》的出台是我们今年最大的工作重点,此外,我们还将在年内评选认定第三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同时积极推进藏医药申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后续工作。”吉吉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广泛性的工作,自治区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我们期待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帮助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合力的非遗保护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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