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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议

原标题:代表性传承人可在外地设场所传艺

昨日下午,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草案中一些亮点引人关注。

武汉市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流动现象比较突出,有市内跨区流动,也有跨省市流动。

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之间、保护单位与流动区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明确问题,《条例(草案)》提出,鼓励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在所在区域外设立代表性项目传承场所,并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为克服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带来的弊端,《条例(草案)》从3个方面提出了鼓励传承人、学艺者学习和掌握传统技艺的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应共同选择项目学艺者,并制定培养计划;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培养规划、开展职称评定,指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优先转入本市户籍等。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状态和发展现状,《条例(草案)》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记忆项目名录,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见习记者刘桔 通讯员吕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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