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中央管理的食药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认证费,药品保护费,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等六大类,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通知指出,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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