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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本社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李丽辉、曲哲涵、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国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按月计算为每月200元。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通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必须是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将首先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此次开展的政策试点,具有覆盖面广、扣减额度高等特点,能够较为充分地满足普通民众在社会保险之外对更高水平健康保障的需求,对个人和企业购买商业保险能够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保险业做大做强,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服务。

   白景明介绍,此次专门规定了只有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体现了财税政策照顾普通民众需求的导向,也能够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大众消费的健康险产品。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兴介绍说,2013年我国人均卫生费用为2326.8元,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限额确定为年均2400元,与我国目前年人均卫生费用基本持平,无疑将有效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通过鼓励民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经人保健康测算,假设一名30岁的男性客户投保目前市面上的某款健康保险产品,选择保险期间20年,交费期20年,每年交纳保险费2400元,则可获得保额为44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目前全国纳税总人口约为2400万人,如果所有纳税人每年都用2400元购买这一保险产品,假设纳税人的平均年龄为45岁,则保险保障总金额可达到3200亿元左右。

   保险产品要发挥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覆盖面。税收优惠政策将鼓励更多的人来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使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发挥应有效果。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蔡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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