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益善
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不能简单禁止,而应严格区分是受助者本人的求助募款还是职业救助个体户的募捐运作。
《慈善法》草案于近期公布,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公开募捐。尽管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早有争论,但以国家大法草案的形式明确提出,还是引起社会关注。
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正如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公开乞讨一样,都是一个鸡肋,禁之有违人情伦理,放之又易滋生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就慈善法草案的这个规定而言,简单地禁止无资质的个人募捐,会无形中直接剥夺处于弱势的受助人两大权利:一是宪法赋予的求助权利;二是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因为互联网让每个人都变成了自媒体,通过自媒体合理合法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是不被禁止的。
这种状况戳中了慈善救助领域一直以来的痛点,这个痛点是当前慈善领域变革过程中社会信用缺失、管理规范不足、组织发育滞后的一个缩影和折射。对此,既要考虑病灶的痛点治疗,又要着力于架构系统的社会制度,切忌避免挥刀一切、一蹴而就的简单思维。
因此,关于慈善法草案中有关个人募捐的条款提点建议:
首先,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不能简单禁止,而应严格区分是受助者本人的求助募款还是职业救助个体户的募捐运作。如果是受助人以自己的账户直接发起的个人募捐,法律应当给与宽容和支持。我们应该基于保护受助人权益最大化的立法原则来帮助亟需救助的受助人,而不是通过禁止来剥夺他们本就脆弱、单一的救助渠道,而且受助人也会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最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如果是职业救助个体户发起的公开募捐则应当禁止,以避免形成不规范、难监管的职业化群体。所谓职业救助个体户可商榷性地定义为长期为多个受助人代理开展个人募捐、以非受助人的个人账户接受募款并以此作为职业谋生的个人。因此,在个人公开募捐的立法问题上,建议采取抓大放小的思路,抓住无资质的职业救助个体户,放开急需多渠道救助的受助人。至于受助人主动要求专业人士代理开展个人募捐的问题,是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我们只要把握好代理人士的非职业化、非营利性以及非本人账号募款等关键因素就可解决问题。
其次,要着手完善征信系统和法律惩处机制。完善个人的征信系统,让伴随一生的个人信用,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刻悬挂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让每一个人权衡每一次的个人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时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也让那些假借慈善名义、透支社会信用的不良之徒无处遁形,寸步难行。同时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让每一个犯错的人最终都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慈善法草案有关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处罚规定就值得肯定。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慈善组织。个人自发的公开募捐行为的减少,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和积极作为。如果慈善组织能够公开透明申请渠道、积极主动开展救助,保证救助渠道畅通,确保覆盖范围宽广,及时发现和救助陷入困境、亟需帮助的个人,那么有关个人募款乱象的社会病自然就会迎刃而除,这就是此长彼消的自然法则。
□北星(慈善公益人士)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