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建业千日功,火烧当日穷。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频繁发生、破坏性巨大的灾害,其令人恐惧的阴影始终伴随着人类,因此,我国历朝历代均十分重视火政。
周 火政官与举火礼 《甲骨文合集》刊载的第583版、第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仓。这是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 据《周礼》记载,周朝设有管理火政的官员:司烜、司爟、宫正。司烜的职责是: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仲春即春季第二个月,火星出现,司烜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铃,以提醒人们注意防火。这便是更夫喊火烛的由来,犹如今日农村传达通知时敲铜锣一般。 司爟负责对在国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灾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在古代,人们多采用禁火吃冷食的办法来消防。每年到干燥的仲春,司爟敲打木铎传达命令,禁止生火。可这时正是春耕开始的时候,老百姓必须吃饭,因而在禁火期开始之前就得准备好干粮。 宫正为宫中诸官之长,古人以火烛照明,容易失火,尤其是春秋两季,风大物燥,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火灾。宫正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宫中严守火禁,提醒防火。 据《左传》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宋国人乐喜担任司城,他知将有火灾,素戒备火之政。他主张:在火灾蔓延之前,要拆掉一些小屋,以切断火路;要贮备一定的灭火用水和砂土,等等。 据《礼记》记载,春秋时期,夜晚以火把照明,举火者须不让、不辞、不歌(不准与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必须做到专心职守、心无旁骛,用左手举火把,右手抱着未点燃的火把,因为火把容易烧完,必须备有随时续火的火把,还要准备一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以防残火乱溅。举火者必须坐屋角,因为屋角非活动中心。 汉 执金吾与都亭 在古代,水火盗贼不分家,消防未独立分离出来并设置专门的机构,消防治理与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统一由武官执金吾负责,执金吾是朝廷负责防御和处理盗窃和水火等非常事件的官员,金吾是两端鎏金的铜棒,此官执之以示权威和处理非常事件的权力。 在古代,人口密集的城市均设有治安消防机构,相当于现在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汉代火政官有:别火、夜士。别火官主要负责宫廷内治火、改火;夜士是汉代掌管皇宫外夜事的差使。主要负责巡夜、管控灯火等事宜,禁止百姓夜间随便在街市动火。 据《汉书》记载,西汉长安每街一亭,设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这又称都亭,相当于现在的警察局,内设有建鼓,为召集号令之所,又有亭舍,其建筑比较牢固,有很多房间和大广场,可以驻扎军警,大的可以驻扎几千人。都亭一般是城市内的交通枢纽,由城内出发,或由外到达城内,都是以都亭为起点或终点。 唐 长安的武候铺 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治安消防组织武候铺,分布在各个城市和坊里。这种武候铺,大城门100人,大坊30人;小城门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属的左右翊府领导。在全城形成一个治安消防网络系统。 唐代开始用皮袋、溅筒灭火。《通典》载: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随着时代的变迁,灭火器具不断创新。 宋 城市消防队 宋代火政官有:厢使、防隅官。厢使是宋代开封等地负责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员。当时,开封一带火禁甚严,官府规定将夜分必灭烛,即到了半夜就要灭掉一切烛火,防止因人们熟睡而发生火灾。如有人家要在后半夜烧化纸钱.必须事先告知当地厢使,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开封每坊三百步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宋代的铺兵也叫防隅军、潜火军,他们都经过严格训练,责任心强,其主要任务是夜间巡逻,敦促居民按时熄灭油灯蜡烛等,消除火灾隐患。为了及时发现火警,官府还在地势高处建筑了望火楼,楼上昼夜有人瞭望,楼下有防隅官屋数间,屯驻防隅军百余人,专门负责救火。 一旦发生火灾,防隅军们便立即携带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点扑救;同时派骑兵迅速报告府尹及负责京城警卫的马步军殿前三衙,各领军级扑灭。在扑救中,各支部队密切配合,有的警戒弹压,维持秩序;有的救护,安置受伤居民;有的抢救财产;有的运水灭火,井井有条,纹丝不乱。因此,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不劳百姓。 为激励防隅军在灭火中奋力向前,将损失控制到最小限度,宋朝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那些听从号令,并力扑灭者,支给犒赏;对那些在灭火中受伤者,差医诊治,给假疗养;对个别不竭力,诸如玩忽职守,不听命令,贪生怕死者,定依军法治罪。 (责任编辑:浮生若梦)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