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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产业急需法制化规范 正走上法制轨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10月3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下称草案说明),就已于今年9月1日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围绕立法必要性、立法总体思路以及草案主要内容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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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赴朝介绍,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影片年产量已从不足百部稳定到6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近300亿元。今年前9个月的票房已经突破330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蔡赴朝强调,电影产业2014年总体规模达到650亿元,保持着每年超过或接近30%的增长幅度,有效带动了关联产业的发展,成为文化领域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产业之一。

  但要指出的是,虽然未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潜力依旧巨大,但与其他电影强国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草案说明,这些问题包括:一是电影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二是电影市场秩序还要进一步规范;三是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四是维护文化安全还要更加重视。

  蔡赴朝说,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最终得以形成。他强调,其中遵循的立法思路,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模式,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促进作用;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电影产业扶持力度;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保障文化安全。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确保文化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业发展。蔡赴朝说。

  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

  对于电影促进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蔡赴朝介绍,其中共涉及推进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规范产业发展和电影市场秩序;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电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维护文化安全,弘扬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等四个方面。

  蔡赴朝说,我国电影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草案说明,这类问题都将得到遏制,草案对此明确了包括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等内容在内的七方面规定。

  针对当前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这一制约电影产业发展的难题,蔡赴朝介绍,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一是政府应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二是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五是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激发电影市场活力,草案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同时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改为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另外,草案还明确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蔡赴朝说,此举旨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未新设行政审批的同时,取消了两项、下放了五项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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