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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依法进行 必须确认效忠

  随着梁颂恆、游蕙祯两人议席上周“终极上诉”失败,“长毛”梁国雄及罗冠聪、刘小丽、姚松炎四人的议席上诉期限将于九月十一日届满,特区立法会将会出现六个议席同时出缺的罕有局面。这当然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焦点显然就落在有关补选安排上。

  不问而知,六个议席,已成各个政治党派团体“眼睛发红”的猎物,而在某程度上而言,是次补选的重要性不比四年一度的换届选举为低,因为六席的去向得失,直接涉及到议会内建制与“泛民”力量的对比,即所谓“过半数”的问题,堪称“牵一髮而动全身”。

  就有关问题,特首林郑月娥上周五在回应传媒查询时曾经表示,补选工作一定会按正常规矩和法例要求公平、公正进行,“政府不会有些什么特别的政治上的小动作来达至某一种选举结果。”林太这几句说话绝对是可信的。按照基本法规定,立法会是特区唯一的立法机关,特区政府不可能在立法会选举或补选问题上做出任何“政治小动作”,这是既过不了选民的关,也是为法例所不容的。

  然而,补选工作依法进行,并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去年九月立法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特区选举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就参选人“确认书”和议员宣誓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和“释法”。而这一规定和“释法”,必将成为未来六席补选工作必须遵从的大前提和不可逾越的底线。否则,无视全国人大“释法”、无视选管会“确认书”,补选工作又如何说得上是依法而行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释法”中明确提出: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释法”还规定: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以及无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而不可忽略的是,“释法”还明确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因此,事实摆在眼前,未来六个出缺议席的补选,必须依法而行,内中就包括了严格按照人大“释法”及选管会的规定,参选人必须要真诚、庄重、准确、完整地签署及履行“确认书”,容不得有半点虚假。必须指出的是,去年选举,“本民前”梁天琦自以为聪明,“假仁假义”地照签“确认书”,结果被选管会以其公开鼓吹“港独”的言行而DQ其参选资格。未来的六席补选,对参选人的要求必须与去年一致,殆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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