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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佔旺”30人 上诉申撤控被拒兼付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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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佔旺”清场时拒绝合作,被警员抬走/资料图

  新时社网8月19日讯 (记者 邓滔)前年一批占领人士涉嫌违反“占旺”禁制令,遭律政司分两批检控。但律政司未有在限期前呈交文件,故他们早前以律政司漏交文件为由,向高等法院申请“搁置案件”但被拒绝,当中30人包括黄之锋、岑敖晖以及黄浩铭等因不服判决,昨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三名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拒绝批出有关上诉许可,并命令被告支付讼费,书面判词及裁决理由押后颁布。

  代表答辩人一方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昨日陈词时指,案发于前年11月25日,当时律政司选择控以各人违反《简易治罪条例》第23条的“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纵使律政司及后撤销有关控罪,并改控各人“刑事藐视法庭”罪,但他们仍理应受到《简易治罪条例》的保障,只有半年被检控的限期。大律师称,律政司的提控申请明显超出预定的限期,故认为“重新”检控的做法会对答辩人不公,并在法律上无效。

  “刑事藐视法庭”无检控时限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反驳,指普通法中的“刑事藐视法庭”根本无时限,不像《简易治罪条例》第23条的阻碍公职人员罪有半年的检控期限,且两项控罪的性质亦不同,故认为答辩人一方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案情指出,潮联小巴公司于2014年11月取得“占旺”区法庭禁制令后,于同月25日清场,其间大批占领者妨碍警方及法庭执达吏工作。过程中警方拘捕百余人,律政司早前展开司法程序控告两批人士,合共37人。惟因律政司未有按法院规则,在指定的14天内提交原诉传票订下聆讯日期,遭部分答辩人要求撤销检控。律政司一方其后虽因法庭裁定传票失效而撤销案件,但同时获准重新对亚皆老街案件中的答辩人进行检控;弥敦道案件则以案情撮要有内容需修改为由,再次获得诉讼许可。

  已报名参选立法会新界西的除了黄浩铭,还有梁志祥、陈恒镔、麦美娟、田北辰、周永勤、何君尧、尹兆坚、郭家麒、黄俊杰、冯检基、黄润达、朱凯迪、李卓人、汤咏芝、张慧晶,高志辉,郑松泰、吕智恒以及邝官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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