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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的黑茶直销为何如此疯狂(4)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推销华莱健安化黑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黑茶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人数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人员达九十余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两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刑初字第31号, 2015-11-23 2011年被告人孟某某加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华黑茶传销售活动,于2012年7月向被告人景某某讲解经营运行模式:要求参与人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安华黑茶,每单为3980、4980元不等,参与人缴纳费用后就可以在互联网的会员注册平台注册为会员,内部由两个组组成,一个是消费组(又称黑盘)、另外一个是经营组(又称红盘),黑盘中有7个会员,分为一个组长、两个副组长及四名组员,主盘拿到800元奖励,然后这7人共同发展人员销售8单安华黑茶,这个盘就是满盘并重新分盘,分为两个新的黑盘,原来的黑盘组长进入红盘。组长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红盘的人员组成、运行与黑盘一样,进入红盘后该会员在运行过程中上升到红盘组长,当组长后就可以拿到10000元的奖励,而该红盘各成员共同发展完成8个从黑盘进入红盘的人员任务,这样每进入一名会员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最后完成8个任务就可以拿到40000元的奖励,等任务完成后这盘就要重新分为两个不同的红盘,组长又一次性拿到公司55000元的奖励,该过程中这名会员就可以累计拿到110800元的奖励,且会员在平台内部无限循环,永不出局。被告人孟某某将景某某发展为下线。2012年夏被告人景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同样讲解安华黑茶经营运行模式将张某某发展为下线,并在浩门镇环城西路147号3单元322室设立办公地点,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在此组织参与安华黑茶销售的人员进行宣传、授课发展人员,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发展张某甲等数人为下线,三被告人并让上述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黑茶传销,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组织的传销团体发展的下线超过30人,内部层级为三级以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以获得利益,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达三级,人员超过30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循刑初字第07号,2014-05-26 201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订购湖南安化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莱健”黑茶并注册为该公司茶商会员后,为获得该公司返利,按该公司营销模式发展被告人杨某为下线;被告人杨某亦以返利为目的,发展被告人李某某为下线,并在互助县专门设立华莱黑茶信息服务社,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了王某某等18余人参与;被告人李某某亦以返利为目的,发展其弟妹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为下线,李某甲又发展了其同学桓某甲(另案处理)、桓某甲发展了其姐桓某乙(另案处理);后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李某某为继续发展人员获利,多次到本县桓某乙家中进行宣传、授课和组织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培训并通过桓某乙夫妇人际关系,层层发展赵甲、赵乙等25余人参与;被告人罗某某先后获利16万元、内部层级三级以上,杨某获利22万元、内部层级三级以上,李某某获利33万元、内部层级三级以上。经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华莱健”百两黑茶每小卷价值360元,两小卷7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推销黑茶商品为名,积极宣传、讲授黑茶营销模式发展人员,并要求参与者以购买黑茶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4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纳);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赃款16万元、杨某违法所得赃款2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三、本案随案移送涉案赃款33万元、赃物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一部、笔记本一本、“华莱健”百两黑茶一小卷及相关宣传资料六册,依法予以没收;赃款上缴国库,赃物作为证据留存。 卓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1号,2014-06-13 2010年底,被告人卓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单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公司)的黑茶,单价为3900元,并通过该网络业务平台成为华莱黑茶会员。当成为华莱黑茶会员后,需发展两个新会员,成为一个消费组(黑盘)的成员,一个黑盘有7个人组成,一个盘主与两个副盘主,副盘主各发展两个新会员,共同完成8单任务后,黑盘盘主得到5000元的返利进入经营组(红盘)的最底层,两个副盘主分立为两个黑盘盘主,再各自发展新会员完成任务。当黑盘盘主进入红盘时,得到返利l0000元,红盘每进入一名黑盘盘主,红盘盘主得到返利5000元,当红盘进满8位黑盘盘主后,红盘主得到返利55000元,总计得到返利110000元,扣除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一共可以得到返利105000元,同时红盘主回到红盘最底层,根据下线的业绩在红盘里继续循环。被告人卓某某为了拿到高额返利,通过其哥哥多某某、妹妹更某某、女婿扎某共购买了16单。同时发展了蒋某和王某某为自己的下线。王某某又发展了魏某某为自己的下线。

  自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卓某某作为西宁地区负责人,伙同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城东区成林大厦七楼和本市城西区交电大楼五楼、本市城西区口福街草原总站家属院分别租用办公地点,以华莱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其投资模式,投资人购买一单黑茶(每单3900元,2013年3月以后为每单4980元),成为会员,进入互联网上代理加盟顾客咨询管理系统(网站地址WWW.5169888.com)设定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在系统中即可显示出自己的上下线、业绩、电子货币等情况,通过发展下线向系统"报单"后取得业绩,获取高额返利,返利以电子币方式显示,电子币和现金是1:1折算。三被告人为获得高额返利,对外大肆宣传,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前,共有李某某、金某等30人参与了此传销活动。投资额为70余万元。被告人卓某某获得返利33万元,被告人魏某某获得返利1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得返利l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华莱黑茶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向他人推销黑茶时,要求参加者必须购买一单黑茶后方可成为华莱公司的会员,其层级数已达到三级以上,其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卓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均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归案后虽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但对基本事实予以了认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湖南华莱黑茶宣传册七本、三星S5670黑色手机一部、三星S58301白色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一台、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十本、现金记账本一本、湖南华莱公司宣传展板三块、黑茶经营模式图三张、宣传光碟两张、华莱黑茶制度分析一份,依法没收。 萨某某、马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刑初字第120号,2015-12-02

文稿整理 特约记者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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