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11月3日讯 身为中共党员,能否炒股?中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网站访谈时回应称,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条例规定,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他称,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报道,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马森述,围绕网友们关心的《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马森述介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马森述介绍,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他介绍,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者。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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