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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李春城同日被判 均被没收财产一百万

  新华网湖北仙桃10月12日电(记者李鹏翔)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70余人参加了旁听。

  蒋洁敏简历

  蒋洁敏,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阳信人,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5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1972.12—1986.02山东胜利油田技术员、作业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其间:1980.09—1982.08山东大学经济学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6.02—1993.03山东胜利油田采油厂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1993.03—1994.06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

  1994.06—1994.11青海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

  1994.11—1999.02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9.02—1999.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重组与上市筹备组组长

  1999.11—2000.0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1999.08—2001.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6—2000.11青海省副省长

  2000.11—2003.06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长

  2003.06—2004.04青海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2004.04—2004.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04.05—2006.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长、总裁

  2006.11—2007.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2007.05—2008.0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8.05—2011.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04—2013.03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3.03—2013.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成员。

  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一审获刑13年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四川省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59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282.5197万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受贿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实供诉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60余人参加了旁听。

  李春城简历

  男,汉族,1956年4月生,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1973年4月后,曾下乡当知青。

  1975年9月至1978年7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学习。

  1978年7月后,任哈尔滨工业大学辅导员、教师、党委办公室副科级调研员、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7年9月任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

  1988年4月任共青团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2年11月任哈尔滨市太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年12月任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

  1997年11月任哈尔滨市副市长。

  1998年12月任成都市副市长。

  2000年8月任泸州市委书记。

  2001年1月任成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年2月任成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6月任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03年8月任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1月任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11年9月任四川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团中央委员,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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