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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悟历史真谛 跨上普选之途─基本法二十五周年系列社评之二

  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之际,特区政府昨日在会展中心隆重举办研讨会。董建华、张晓明、林郑月娥等政界精英、政府官员、法律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梁振英作长篇讲话。这位当年担任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的香港第四任行政长官,以其亲身经历,以基本法从起草、咨询到最终成为香港宪制性法律文件的过程,讲述了基本法深刻内涵、现实指导意义和对未来普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梁振英表示,基本法的起草和咨询过程,对正确理解“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初衷和本意,包括做好政改工作,有现实意义,有指导价值。

  知古鉴今。在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之际,系统回顾“一国两制”方针由构想到融入基本法各条款并得以逐步落实这样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对准确理解基本法,推动“一国两制”实践深入展开,具有重要意义。特区政府在第二轮政改咨询基础上,即将向立法会提出2017年特首普选方案。最终方案能否通过,取决于香港社会对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正确理解领会和执行,取决于香港社会在“一国两制”实践上不偏离正确轨道,尤其是那些在立法会持有一票的民意代表。

  2017年特首普选,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建设,是落实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要环节。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对香港特首普选框架作出决定。普选从一开始就引发争论,问题主要围绕中央管治权力、未来特首标准和对“真普选”的理解等,实质是要不要遵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香港社会展开激烈论争,一些政党和人士甚至作出公开对抗。故此,要顺利如期实现普选,就要辨明是非,化解矛盾,这是关键。

  在昨日的研讨会上,梁振英提到:今天有人提出的关于中央政府权力、特区政府权力和普选问题,在三十年前就讨论过,而基本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这表明,那些以为或故意歪曲,将中央权力“限定”在国防、外交,而其他所有事务都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违背了基本法。

  事实上,基本法清晰体现中央政府从英国政府手里收回管治权,依据基本法向香港授予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自中央,权力大小已由基本法规定。正如《白皮书》所论述: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馀权力。《白皮书》对中央权力的阐述,清楚表明中央对香港的政改,具有决定权,合宪依法,不容抵制和挑战。

  出席研讨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解释中央权力时指出,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但也有共通性,与内地各省市一样,有相应责任和义务,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中央统一权威,这是一条底线,也是一条死线。这位法学专家还用特别行政区的“出生证”是由全国人大发出,来作形象生动的比喻。

  在政改关键时刻,一些政党和人士应该清楚明白,全国人大8.31决定是不可撼动的,这里所体现的是中央管治的权力、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权威和香港社会发展的实际。香港政改无论何时都不能摆脱中央政府的管治,不能偏离法制轨道,不能不尊重香港的客观现实,否则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梁振英在发言中还提到,对行政长官选举,在基本法起草初期未有一致,共列出五个方案征求意见。五个方案当中,有两个是普选的方案,但都没有“公民提名”,更没有人提出什么“国际标准”。这个历史事实反衬出,现在香港社会一些政党和人士所提出的“国际标准”是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要求按“国际标准”,实行“公民提名”,违反基本法,是偏离法制轨道的另搞一套。梁振英早前曾说过,只有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符合香港社会实际的普选制度,才是真普选。

  基本法能否有效落实,是“一国两制”实践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不仅决定着2017年特首普选能否实现,亦事关香港社会能否保持稳定繁荣局面,涉及港人切身利益,亦牵动国家发展大局。在普选制度建设关键时期,香港社会需要对在基本法理解上存在的误区,花大力气加以消除;对那些公开挑战中央管治权和基本法条文规定的政治势力,包括“占中”势力、“港独”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及时揭露并有效地给予还击。这也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基本法从酝酿、研究、论证、咨询到形成具体、细致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并逐步落实的四年零八个月漫长曲折历史,值得面临普选制度建设的香港社会各界品味咀嚼,领悟了这段历史,了解其中真谛,将有助于在目前复杂的政情下,对未来有一个清醒认识,以推动如期实现“一人一票”普选特首。

        本文为新时社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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