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微博)4月27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经多年摸索,厦门已基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条例》系统总结了“厦门经验”,也对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提出了更高要求。纵观《条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都是亮点。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将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系统梳理和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它又一次让厦门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条例》中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让人耳目一新。
4月24日,全市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召开,市领导詹沧洲、杜明聪、黄锦坤、卢士钢出席,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林锐主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詹沧洲强调要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生动实践,让市民真切体验和获得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新带来的“红利”。
目前,《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完成,起草小组对《条例》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照条例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新的制度设计,查找实践运作中的不足与短板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报送的具体贯彻措施意见,综合草拟了《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把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单位进一步广泛征集意见,修订完善,确保实施意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交通事故总是来得意外,不过,厦门市各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已经探索出了“明确责任、统一标准、程序衔接、赔偿及时”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了便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条例》通过立法方式对此给予了肯定。《条例》第六十一条载明,各区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等机构的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成功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得到复制、推广。各相关部门将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集中的领域,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为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提供服务保障、促进规范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设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条例》亮点多多
可自主选择解决途径
当事人遇上纠纷,除了诉讼外,还可选择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仲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商事调解组织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纠纷解决服务,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后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不签字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还有争议的,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等可购买调解服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可以向社会购买调解服务。但对购买的调解服务应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鼓励调解走进互联网
《条例》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鼓励探索建立网络消费以及其他新兴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调解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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