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之际,社会上对国家宪法是否适用于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问题的论争又热络起来。这是一个老问题,论争是好事,所谓“真理越辩越清,道理越讲越明”,有利于分清是非,拨乱反正,以便完整准确地落实基本法并推动正在进行的特首普选制度建设。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25年前全国人大制订并颁布基本法。显然,基本法法源是宪法,而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从法理角度说,基本法源于宪法,依据宪法而生,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对立、分割开来。
基本法载明香港是国家“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既然如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管辖的所有范围内都应该受到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力来自于中央授予,不是分权,也不存在剩馀权力。作为国家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拥有全面管制权,这个权力源于宪法。中央政府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施对香港的全面管治。
由于香港实行与国家主体不同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各方面已由基本法规范,为维护“一国两制”特色,国家宪法中涉及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部分,譬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政策等,不在香港适用,但宪法整体上仍适用于香港。例如,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中,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等,这些都是共同的。
在日前特区政府举办的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就提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同中央与各地方关系一样,都面临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问题,需要维护中央统一的权威。在这个问题上,特区就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回归近十八年来,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在涉港事务上都严格执行基本法,香港有什么理由能不遵重宪法呢?怎么可能让不尊重宪法的怪象延续下去呢?国家正在加快法制建设,在中央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的当下,以法治为核心价值的香港,岂能置之度外。随着“一国两制”实践深入,尤其是“占中”违法行为发生后,社会正在进行特首普选制度建设之际,社会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是必然的,也十分重要。
由于国家宪法不能被尊重,香港社会围绕特首普选问题,一些政党和人士,在落实中央对香港特首普选决定权、特首爱国爱港标准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等方面,提出种种奇谈怪论,试图抵制和对抗中央。一些人公开鼓吹、煽动“香港自主”、“香港民族”等“港独”言行,甚至还公开打出旗号製造骚乱。这些举动违背基本法和宪法,是严重违法行为。
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之际,香港社会迫切需要维护法治核心价值,消除对基本法和宪法的认识误区,尊重国家宪法,以确保“一国两制”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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