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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王岐山年内访美接待规格令美纠结 或签引渡条约(2)

  另一方面,在中美两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的背景下,美国没有任何义务协助中国政府完成这件事,且美国强调司法独立,只要贪官入境美国的手续合法,不违反美国法律,纵使美国总统奥巴马点头(Barack Obama)应允,恐怕也帮不了什么忙。

  中国官方此前称,至少150名“经济在逃人员”在美国滞留,其中多数被认为是贪腐官员。这些官员出逃之前,将非法所得巨额美元转移到藏匿国。尽管中国官方没有提供具体数字,但是根据总部在华盛顿的“全球金融诚信组织”估计,2003年到2012年之间,从中国逃离的非法资金总额达1.25万亿美元。自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上任以来,中国开展的反腐败运动已经暴风式地席卷了党政军多个领域的中共高官,2014年下半年,中国公安部更开展代号为“猎狐行动”的海外追逃行动。

  2014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双方希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个案合作上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同年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加强APEC成员在跨境调查取证及打击贿赂、洗钱、走私等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这为中国海外追逃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打开了良好的局面,中美在反腐领域的合作向机制化和常态化发展。

  但中美两国在该领域最难以突破的是,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未与中方签署引渡条约,引渡(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如果两国间签署了引渡条约,那么引渡就成为一种义务,必须得到履行。2014年11月底,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曾在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表示,中国试图说服美国签订引渡条约,但是华盛顿方面表示“尚未准备好”。

  徐宏说,在很多国家,没有引渡条约并不是障碍,双方可以基于互惠开展各自法律合作,“但美国情况不同,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才能开展合作,即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也认为不能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中国在引渡条约签订上的成果远称不上不丰硕。自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第一份双边条约起,到目前为止,中国只与39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在这39个国家中,只有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4个发达国家,其中与澳大利亚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还未生效,其他诸如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安哥拉,纳米比亚等与中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是因为同中国有着特殊历史渊源。

  美国不与中国签引渡条约三大原因

  做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主要国家之一,美国之所以迟迟不愿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死刑犯不引渡”是国际引渡惯例中最有生命力、最无争议的一项原则。“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但这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冲突的,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严重的腐败犯罪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这种冲突是引渡外逃贪官的主要障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黄风直言,“中美两国签署引渡条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对双方都好。但它需要美国国会批准。美国国会反对这个条约,因为它不信任中国司法系统,并对中国的人权问题持否定态度。”

  被誉为中国建国后第一大经济案的主犯赖昌星于1999年逃往加拿大,中国政府多次要求加方遣返赖昌星,但由于加拿大法律已废除死刑,他国政府在引渡该国嫌犯回本国审理时必须做出免死保证,否则加方将不允引渡,因此赖昌星案多年来始终进展缓慢。最后案件终于在中方向加方作出诸多承诺后有所进展,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不判处死刑,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等。最终,赖昌星于2011年7月23日被成功遣返回国。虽然赖昌星得以成功遣返,但始终存在的一个尴尬逻辑是,如果中国政府在引渡经济罪犯之前,就作出诸如不判处死刑的承诺,那么中国政府无疑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如果中国政府坚持不作出此类承诺,那么引渡成功就更加困难。这还只是在个案上的矛盾,如果放大到两国引渡条约的签署,就更是难以跨越的障碍了。

  其次,国际引渡惯例中最复杂、最敏感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最难取得共识的一个问题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虽然这一原则已在实践中受到限制,但仍然不可逾越。引渡中的政治犯罪较之中国刑法中的政治犯罪范围要大得多,同样的行为在引渡中能成为政治犯罪,在中国却未必构成政治犯罪。如何界定“政治犯”的内涵与外延,中美两国显然存在分歧,而且对“政治犯”的定义,往往在不同时期或者特定案件中有所变化,目前国际社会主流的观点是分析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着重分析请求国是否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来追究被请求引渡人,而不是被指控的行为是“政治犯罪”还是“普通犯罪”。因此,中美在反腐领域建立互信和取得共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短时期内,美国显然难以转变对中国司法体系的负面看法,美国法官对中国的刑讯、取证乃至整个司法体系,都缺乏信任……

  可以说,中美在这一问题上最难达成共识,最鲜明的一个实例是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中国人权活动家刘晓波,2008年,刘晓波发起与参与起草了《零八宪章》,并与300多名中国各界人士一同签署。该宪章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时发表,主要呼吁言论自由、人权和自由选举。2009年6月23日,刘晓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中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于2010年5月26日开始,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此举引来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时任美国众议院议长南希·佩洛西(Nancy Pelosi)发表声明,呼吁国际社会谴责中国拘捕刘晓波的举动。美国国务院表示,中国应该立即释放刘晓波,并尊重所有中国公民应俱有国际所公认表达他们意愿的权利。美国《时代杂志》将刘晓波与昂山素季、曼德拉(Nelson  Mandela)、甘地(Mohandas Gandhi)和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等一同列为“十大政治犯”之一,而中国则称刘晓波为“国家分裂分子”,中美在该问题上的分歧可见一斑。

  第三,即引渡的财产分享问题。在腐败等经济犯罪的引渡合作问题上,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合作方式,即对于已经转移的因腐败犯罪所得财产,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签订《赃款分割协议》,以商定对于追缴财产的分配比例。 但中国刑法、引渡法等并没有关于资产返还和分享的明确规定,可以说在立法层面,相关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已经在实际案件中改变这种全额追赃的立场,允许与引渡国分配追缴财产。故而这一点已经不是中美难以签署引渡条约的主要原因,最为关键的仍是上述两点。

  总的来说,王岐山出访必然会对中美两国的反腐合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过程也必然不会完全顺遂,接待礼仪问题、中美引渡条约签署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不小的考验。但相信以王岐山堪称彪悍的工作能力和极具影响力的政治威望来说,他能够交出令北京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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