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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永春、郭永祥提起公诉

资料图:郭永祥(左)、王永春(右)

  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永春提起公诉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3日,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春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永祥提起公诉

  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永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郭永祥,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永祥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川省文联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永春简历

  王永春,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1983年8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已并入吉林大学)并参加工作,中科院地质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中纪委调查。

  2014年6月30日,被开除党籍,并处行政开除处分。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永春立案侦查。

  2015年3月23日,王永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郭永祥简历

  郭永祥,男,汉族,1949年2月生,山东临邑人,197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高级政工师。

  历任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川省文联主席。

  2013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4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3月23日,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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