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微博)3月12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自由时报》3年前刊登富少李宗瑞案被害人裸照。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判决,分别判处副总编辑及记者3人6个月到3月徒刑。
判决指出,《自由时报》在2012年8月14日以“李宗瑞之父,请辞元大金董事”为影剧版头条标题,刊登3张经过马赛克处理的裸女照。
检方认定,报纸散布他人窃录画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诉副总编辑及记者等3人。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案发当时媒体争相报道此案,显见外界应知照片是偷拍所得,被告等人的辩称,均属事后卸责矫饰,考虑他们身为媒体人,却放弃守门人义务,丧失媒体正面形象。
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处《自由时报》副总编辑邓蔚伟6月徒刑,影视艺文中心撰述委员刘卫莉及记者陈慧贞各3月徒刑,分别得易科罚金18万元、9万元(新台币)。二、三审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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