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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火锅店点10斤鱼头只给5斤7两 获3倍赔偿

  2014年12月1日晚,消费者王先生在阆中市某火锅店就餐时,点了10斤价格为每斤24元的鱼头。服务员端来鱼头后,王先生怀疑重量不足,要求火锅店现场称重,但服务员坚称重量没有问题,且态度生硬拒绝称重,无奈之下,王先生遂投诉至阆中市消委。

  消委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当场复核称重,鱼头仅有5.7斤。根据《消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餐馆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餐馆负责人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同时按消费金额的3倍支付赔偿金720元。(记者 张军 实习记者 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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