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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怎么“巡”?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出任庭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巡回法庭怎么“巡”?能否“巡”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家门口的最高法”

  作为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并非独立的法院,它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均来自最高法,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眼中,可喻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

  “第一巡回法庭放在深圳,主要是考虑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案件数量大,对司法需求高,对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加强烈。”最高法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

  据介绍,巡回法庭的运行将最大程度便民,例如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和证据等。“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上诉时,应当把上诉状和材料先提交到一审法院。但这次我们规定,如果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巡回法庭必须先接受材料,然后在5天内转交一审法院。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用再来回奔波。”贺小荣说。

  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据介绍,最高法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力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巡回法庭实行的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对法官司法能力要求特别是独立办案能力要求非常高。”刘贵祥说。同时,最高法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

  最高法还规定,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刘贵祥说,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并签发判决,真正实现“权责统一”,就是要让法官真正负起责来。

  “巡”得好不好,最终看“产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认为,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让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主要精力从具体案件审判中解脱出来,重心落在司法政策制定和司法解释制定上,这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作为最高法派驻地方的机构,巡回法庭在司法去地方化中可能起到的作用,众多法律界人士也是期待满满。

  “地方法院司法审判存在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干预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法院的人权和财权受地方制约。”胡建淼说,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类似巡回法庭的人财物均由上级司法机关管理,这样司法受到地方约束的因素就会大为减少。

  刘贵祥说,“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程序开放透明,裁判文书法理交融令人信服,是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检验巡回法庭成功与否,关键是能否拿出经得起检验的司法‘产品’和裁判文书,让全社会看到司法改革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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