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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遭退学女警专生讨回学籍

 

 新时社网(微博)2月15日讯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警专张姓女学生偷室友免烫制服遭开除学籍,她打行政诉讼指开除程序有瑕疵,希望撤销处分让她复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张女未满20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警专召开惩处会议时未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席而违法,判决警专应让她复学;可上诉。

  张女是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卅二期警员班学生,2013年10月遭指控偷穿黄姓女室友的免烫制服;张女辩称制服是她订作的,但校方查出她仅订制两套,衣柜中却有三套,且多出来那一套与黄女身材吻合。她又辩称忙中有错,错穿黄女制服,未被采信,被移送法办。

  同月18日,警专召开训育委员会以十票比零票,决议依校规“窃盗、赌博或拾获贵重物品隐匿者,开除学籍。”规定,将她开除学籍。

  张女提行政诉讼主张,训育委员会审议程序有瑕疵,开会时未通知她父母列席,她被控偷室友制服案已获北检不起诉,证明她没偷窃,请求让她复学。

  警专指出,查获张女偷黄女制服前,该校女生队即传出多次小物品遗失,像钢杯、内衣裤、小六法书籍、巧克力卷等,后来有几样东西在张女内务柜寻获,显见张女有惯性偷窃行为。该校训育委员会因为尊重张女,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才没通知其父母出席,且开会时张女已出席陈述意见,她能清楚表达意思,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校的开除决议没有违法。

  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当时十八岁,未满20岁,属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警专召开训育委员会时未通知张女的法定代理人列席,开除学籍的决议违反行政程序法及警专训育委员会组织要点,判决撤销开除张女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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