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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迎监管新政 资本充足率高于商业银行

  林建荣

  日前,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金融资产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监管新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监管主体涉及五部门,也说明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集团在多元化经营后,对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的出台,或成为日后金融混业监管的有力尝试。

  资本充足率高于商业银行

  《办法》对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了资本要求,规定集团母公司应当保持集团范围的资本充足,缓冲集团经营活动带来的风险。集团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监管要求。其中,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这也意味着AMC在资本要求上面临比商业银行更严苛的监管标准。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充足率高于商业银行是由其业务模式决定的。目前,四家AMC大都拥有保险、证券、信托等多张金融牌照,业务比单一的商业银行更为复杂,杠杆率也更高。比如,中国华融在全国有32家分公司(营业部)和12家控股子公司,业务覆盖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信托、租赁、投资、基金、期货、PE等领域。

  在资产经营处置方面,AMC可以综合运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投资投行、追加投资等多种手段提升资产价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办法》规定,集团母公司应当识别和明确集团内相互持股产生的双重或多重的资本杠杆,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持续关注对于集团与其他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及集团通过未受监管的中间控股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持股,充分考虑上述行为对集团资本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同时,集团母公司应当减少过度资本杠杆对整个集团造成的风险。防范集团母公司将发债或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将发债或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集团母公司或其他附属法人机构对整个集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此外,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审慎管理。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20%低于50%,并获得实际控制权时,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资本高于附属法人机构资本要求的超额部分才可用于弥补集团或集团母公司资本。

  最后,《办法》规定,集团母公司应当促进资本工具的创新,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拥有分红支付优先权的股票不得作为普通股纳入一级资本。

  《办法》附则提到,资产公司可分阶段落实本《办法》中风险计量及压力测试、数据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有关规定,但已改制资产公司至少应在2020年底前达标,未改制资产公司至少应在改制后7年内达标,资产公司应制定分步实施规划。这也意味着,已经上市的中国信达、正在准备上市的中国华融、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东方资产、长城资产,将面临不同强度的监管尺度。

  银监会主导五部委联动

  今年年初,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事实上的集团化经营,银监会拟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AMC的监管。“AMC大都拥有银行、保险、证券等多张金融牌照,新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分业模式下的监管空白问题。”该知情人士还透露,这一办法已向四家AMC和各地的银监局征求过一轮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并且可能以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

  新近发布的《办法》也意味着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正式面世。对AMC进行集团监管,也意味着金融混业监管初尝破题。

  《办法》规定,银监会作为集团层面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集团范围的有效监管问题,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银监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各相关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在集团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定联席工作会议、联系机制、重大紧急问题磋商机制、合作开展检查与联合采取监管措施等协调工作机制。同时,银监会积极寻求同集团附属非金融法人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与信息共享。

  为避免重复监管,银监会对集团附属金融法人机构的了解和评估,在集团母公司提供的信息之外,主要依赖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如有必要,可委托相关监管机构收集附属法人机构的特定信息。在监管协作的范围内,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从银监会获得集团运营中有可能影响到附属法人机构的信息。

  此外,银监会和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检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外部处罚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等信息。

  在中国金融业向混业逐渐演进过程中,联席会议被认为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一种发挥监管合力、消弭监管真空的尝试。

  此前,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2013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不但包括了“一行三会”,而且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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