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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7万元逾期未还 担保人被判偿还本息

  一男子替朋友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朋友仍未还款。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6月,赵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据载明:“本人因家庭急用,向刘某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保证在借款到期之日全额偿还该笔借款,如逾期未还,利率按银行同期的四倍支付,滞纳金每天按借款额的0.5%收取”。

  宋某在该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借据上注明:“担保人愿为此借款人做全权担保还清此款。”

  借款期满后,赵某未向刘某返还借款及利息。刘某认为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今年4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举证的7万元借款借据上注明:“担保人愿为借款人作全权担保还清此款”,是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对保证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该表述可视为宋某愿为该笔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本案中,刘某未在债务期满后6个月内向宋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宋某应免除保证责任。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因此,宋某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宋某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宋某偿还刘某7万元及利息。(记者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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