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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冤昭雪不该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2)

  终身追责会有何效果?

  杜绝出事后拍屁股走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意义在于,不管多大的官员,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现在有审计制度,但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很多官员都是交叉任职,干三五年就升迁或调职,新领导没法对过去的领导追究责任。这样一来,不管新官还是旧官,都没人对重大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对于如何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不走过场,我认为应该将政府决定转化为法律规定,下一步我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决策法,专门细化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为何要终身追责?

  问责不只应对某些眼下情形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伟东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过,四中全会公报此次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经历以上几步,否则就构成违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比较新的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更是第一次提到。这要求领导决策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避免出现失误,否则要终身承担责任。这有利于避免政府决策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目前,公报并没涉及整个问责制度的详细安排,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细化问责制度,不仅要让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要让老百姓觉得问责本身是真正的问责,而不是仅仅应对某些眼下的情形,不能将官员暂时处理后再在其他岗位复出。 >>

  两高报告向冤假错案“宣战”:要“纠错”也要“究责”

  两高报告向冤假错案“宣战”,体现了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司法理念。近年来,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引起关注。纠错本身就是进步,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坚决防止新发生冤假错案,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责”。两高报告中提出的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以及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对办案人员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只有责任倒查、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者心存敬畏,对案件质量负责,加强学习,及时清除不合时宜的观念。对于违反法律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应该不论时隔多么久远,都要坚决依法处理、终身追责。冤假错案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深入“究因”。深究原因,才能查摆出问题所在,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能够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厘清办案理念,提升依法公正办案的能力。

  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要充分加强对刑事辩护的重视。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环境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让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防止冤假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不能仅靠司法机关的“自查”,还应引入冤假错案的社会发现机制,欢迎社会和舆论的依法监督。>>

  红线不可逾越 禁区不能突破——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总得有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内容引起高度关注。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司法人员在侦办案件时一定要戴上“紧箍咒”,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红线不可逾越,禁区不能突破”。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考评指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加快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全国法院应对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件主动认真加以排查和研究。

  遏制冤假错案需“防”字为先。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办案人员越过法律底线,酿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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