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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至少14家P2P跑路或关闭 官员建议加大信披

  2014年是网贷平台(P2P)经历冰与火交融的一年。虽然愿将资金投入其中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但因其低门槛和监管缺失带来的跑路风险也逐渐增加。

  “P2P跑路最早是发生在2012年12月,根据网贷之家2014年10月份数据显示,全国各类P2P借贷平台一共有1400多家,累计问题平台200多家。”国内最大的P2P平台之一宜信公司法务总监晨光在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举行的2014年度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上给出了以上数据。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在此次年会上,对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的法律适用和监管话题成为讨论焦点。多名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考虑到法律修改持续周期较长,当前强化互联网金融规范中平台主动披露信息和风险揭示就显得非常重要。

  今年以来已有至少14家P2P跑路或关闭

  在北大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看来,P2P是“互联网上的融资”的一种,就是把传统金融的融资功能直接搬到互联网上实现,比较典型的是众筹,P2P实质是借贷型众筹。

  阿里旗下蚂蚁金融集团法务及合规部高级法律专家王莹对此表示认同,她说,互联网金融一定是金融服务需求升级的产物,是市场导向和自然选择的结果。P2P由民间借贷碰上互联网衍生而来,是网络贷款的创新平台。

  虽然网贷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微型企业或个人的融资需求,但也带来了一些风险。根据晨光提供的数据,今年以来已有至少14家平台跑路和关闭,多出现在南方二三线城市,首次发生在北京范围内的P2P平台跑路是网金宝网站,上线4个月就人去楼空,涉案金额2.6亿。

  “目前跑路的状况分为两类,一是纯粹的诈骗行为,二是对风险和运营,对收益、成本、风控等没有很好的理解,也没有足够风控经验造成的。”晨光说。

  跑路在一定程度上是也反映了P2P平台本身设计存在问题。

  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吴景丽在论坛上表示,P2P行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资金池问题,有些平台把资金吸收进来,称是经过了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但实际上并没有资金托管,可能是一种假托管,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找第三方托管,有可能会存在资金挪用的现象。其次是P2P平台的担保问题,P2P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联系,让其进行担保,但其中可能存在假担保或担保力不足的问题,P2P平台本身交易量不断增大,可担保公司本金几乎不变,随着P2P总体体量不断增长,导致担保力不足。另外,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现在还不完备,各个P2P公司本身也没有共享制度。

  银监会官员建议加大信披

  “严格根据现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很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P2P或者众筹,严格来说都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但互联网金融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金融业改革带来了巨大活力。”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邓建鹏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当互联网金融挑战现行法律时,法律应该怎么办?”

  王莹说,其实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依据现有的法律依据,比如合同法、证券法、基金法,以及电子签名法、保险法等,但随着具体业务形态的变化,对现有法律依据提出了进一步拓展性的需求,同时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监管合规的问题。比如,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以及纯互联网业务不同领域的业务有哪些边界等,之所以互联网金融会引发大家这么多思考,就是因为互联网业态的拓展,而对现有法律有了拓展性需求。

  既然有了这种拓展性需求,那法律是否会随之调整呢?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表示,从宏观政策看,国家对于互联网整体的发展是战略性支持态度。法律、法规的修法过程,必然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周期会比较长。

  如果修法还要经历较长的过程,那规范就显得很重要。蒋则沈说,互联网金融规范中一个重要方向是互联网金融公司要通过不断加大、准确全面的披露自己的信息,来获取品牌价值和投资者的信任。

  他认为信息披露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第一,资金流向的披露;第二,整个财务和经营体系的透明度的披露;第三,平台主动的、尽可能多的把自身的经营情况,包括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彭冰也认为,互联网技术使得信息传递和交流成本大幅度下降,所以出现了新的销售模式以及融资的脱媒化,带来了新的业态,那监管部门也要随之调整监管思路,让重点放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上,对于众筹类平台的脱媒化,在法律上通过豁免或者通过新的监管立法进行处理。

  作为P2P行业的从业者,晨光给出了一些监管建议,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角度,树立准入门槛;对发起人、管理团队以及风控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监管;要求P2P平台资金托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P2P平台非法集资;P2P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范畴,防止P2P平台洗钱提供便利。推进网贷信息录入央行征信系统,同时实行行业“黑名单”等。

  既然业内和学界都在呼吁P2P平台的监管,那为何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迟迟没有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在上述论坛现场透露,并非监管部门没有着手制定政策,而是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飞速发展,现在还摸不清。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仅仅限于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的运作方式的研究,还没有深入到真正的法律问题上。

  刘竹梅说,最高法院目前也正在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涉及到互联网金融,草案当中明确了平台,如果作为居间平台的话,发生了借款纠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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