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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察:跨区法院改革将“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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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社网评论员 马浩亮

  12月2日召开的中央深改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四中全会部署依法治国,都有涉及跨行政区划法、检机构的内容。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目前,各级法院、检察院都是按照省、市、县各级行政区来设置,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接受其领导。此外,法、检两院与行政区划严格对应的设置方式,也容易形成区域性的人情关系网。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权压法、批示司法等破坏司法公正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很多都与此有关。

  因此,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进而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

  但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是组建新机构“另起炉灶”,还是充分整合现有司法资源“借壳上市”,学界过去有不同意见。不过,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日前发表的有关四中全会的解读文章中透露,“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这实际上已描述出跨区法院、检察院改革的具体路径。

  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作为“铁老大”,几乎成为独立王国,不仅运输经营高度集中,并且拥有独立于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并且垂直管理。

  2012年,中央编办、最高法、最高检、铁道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铁路法院、检察院整体移交地方。虽然领导关系变化,但铁路法院、检察院仍然具备跨行政区划的特殊性。比如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其二审刑案件,仍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打破了省级界限。这一特点,为今后的跨区法院、检察院改革提供了有利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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