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明:如果实在不能明确它是受贿、贪污等等犯罪所得的话,你不能说明它的来源,把它推定为腐败犯罪所得。对于打击确实存在的这样的问题是有利的。但我要说的是,我国虽然设定了这个罪名,但是它的量刑幅度如果跟贪污罪、受贿罪相比的话,明显偏低。
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立案的门槛是30万元,而贪污罪、受贿罪最高可至死刑。
任建明:照道理说,腐败人员他的非法所得,他应该也能够讲的清楚它的来源是什么,如果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的话,你想想理性人的选择,即使他能说明,他也说不能说明来源,最后只能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减轻了对他的处罚,打击力度、包括鼓励人说老实话应该说是不利的。
法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任建明认为,此项规定也要严格执行。
任建明:过去调查的案件来看,腐败人员把资产转移到海外,这种情况应该说是越来越严重,成为一种趋势,所以我国加强对转移资产的监管,应该说就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阻遏这种行为的作用。
任建明进一步分析。
任建明:还是要认真研究我们惩治腐败不同的罪行之间的量刑幅度最后对人的导向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怎样使它互相衔接匹配,有利于更好地惩治腐败犯罪。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