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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式治国的法治底色:强人立规 勇破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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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资料图)

  新时社网评论员马俊茂

  32年前的12月4日,中国离法治的世界更进一步。现行《宪法》正式实施,虽历经波折,但去人治化的前进步伐已无回头路可走。

  32天前的11月1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宪法日”的决定,让每年的12月4日成为国家宪法日。以国家仪式定调《宪法》的至高无上,督促政府以法治为底线,唤醒公民的法治意识。

  今天,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日”如约而至。各种主题活动以不同的形式渐次展开,宣讲走入田间街头,观念在不断重复中总会迎来深入人心的一天。当然,毙绝形式主义是另外一个话题。

  自中共建政以来,“至高无上”的宪法遭遇过各种人为的劫难与波折,初期的混沌,十年的狂乱,后期的建章立制和重新找回宪法的尊严。如今,轻舟已过万重山,宪法的实施路径如履平地。

  这种历史的演进既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良性发展规律,更在于当下中国顶层团队的通盘设计。对法治文明的主动拥抱是“习式治国”一抹亮丽的底色。进步是渐进式的,蹄疾与步稳需要统一才能产生共振。中国式法治化的道路亦是同理,第一个“宪法日”的确立正是这种渐进式努力下的一个外在表征。

  强法之意识

  不管身处在东西方任何制度下的任何国家,领导人的施政理念中必定带有或多或少鲜明的个人印记,中国也不例外。

  习近平在1998年-2002年期间获取清华法学博士学位,彼时,习近平任职福建省委副书记。且不论官员与学位的关系以及获取机制,仅就他获取的是法学博士而非经济学或其它学位而言,习近平的治国理念中,法治思维定是不能被忽视的因素之一。

  早在25年前,习近平任职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期间,就已经展现了其所拥有的法治意识。在福建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小组讨论发言中,习近平称社会主义建设,不仅需要民主与科学,更需要法制。并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的乱象。

  习近平因法治而被媒体津津乐道的事迹当属他对“法治浙江”的建设。2003年,习近平任职浙江省委书记刚满一年,就主导推出了“八八战略”,总结了浙江发展的八个优势,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八项举措,其中法治建设被列入未来浙江发展的一个方面。时隔三年,依然由习近平主导通过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总决策。而在作出这些决策之前,其亲自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现场接待涉法涉诉的基层访民,因此这种法治化的建设是基于其大量中国特色的实践经验。

  而习近平的沪上经历更是带有特殊的“治乱色彩”,接手陈良宇案留下的乱局。治乱的利器必然需要法治的底线思维,因此,短暂的上海经历让他更加意识到法治之于施政的重要性。

  习近平早期的人生经历应是他当下如此依赖法治的直接渊源。虽然出身高干家庭,但在大时代的离乱中依然体会到了无法无规的苦痛。尤其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家庭生活,其父习仲勋的遭遇就是因为宪法和法律的失效所致。虽然有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各种客观原因,但法无尊严的制度失序是根本的因素。因此,这一段特殊的人生经历更能让其体会到法律之于社会的至高地位。

  综合这种早期的人生经历、后期的施政历练以及求学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身上外溢的法治意识,这种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意识无疑会直接作用于治国的通盘棋局。

  筑法之基石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定调,提出了被称为第五个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定了调。此举以改革推动发展的同时,也为“依法治国”的适时推出营造了前期的理论及实践氛围。因为法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必备的要件之一,也是维持市场秩序的“最新时社约数”。

  在是次会议上,经由《决定》提出,存在了56年的劳教制度应声终结,这是此前被舆论诟病最多的一个畸形制度。这也意味着习式治国之路上关涉依法治国方面迈出了最为实际的第一步。

  时隔一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设定为主议题,这是以法治呼应改革的有力举措。习近平亲自任《决定》起草组组长,历时251天,习近平经历每一稿的审阅。用三次政治局常委会,两次政治局会议的高规格进行讨论,最终出台了180多项改革举措。这在中共法治历程上是一个破天荒的会议,由仪式感极强的中央全会为法治中国背书。

  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即执掌党权20天后,习近平便亮明了自己的“宪法观”--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再回过来看今天设定的“宪法日”,这是一个螺旋前进的结果,最终的指向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了十六字的法制建设指导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6年后,习近平以筑牢法律之基来回应历史,完成了法治中国的未来雏形。

  增法之透亮

  2013年,薄熙来案的审理被称为世纪大审判,彼时引来国内外无数媒体的关注,对于中国式审判的疑虑最后在济南中院的微博更新中烟消云散。

  不管是左中右还是体制内外的任何人,都因为薄案审理的司法公开而先吃惊后称赞。甚至有“薄熙来倒下,中国法治站起来”的媒体论断。在王旭光一战成名以及薄熙来被囚秦城的最终结局中,人们点赞最多的是司法审判的空前公开化。

  过往,因为中国司法各个环节的封闭性备受舆论谴责,尤其是境外媒体称中国的司法审判是“黑箱操作”。而涉及到中共高级干部审判时更甚一筹,媒体见到的只有审判结果,整个过程都用“中国特色”一一隐去。这无疑是法治中国道路上的绊脚石,司法的公信力完全被此类绊脚石给逐一消解。

  鉴于薄熙来的个人影响力和家族在中共党史上的地位,薄案的全方位公开审理定然不是济南中院甚至最高院所能定夺的。此中一定有中共顶层团队的通盘谋划,在最遭人诟病的环节打开一扇窗户,透进光亮,这既是一种执政自信的体现,更是法治意识的全面落地。

  破法外之地

  刑不上常委,这是对中共近年来“打虎”的一种坊间说辞,民众都以为这也是在执政者内部被默认的一条隐形铁律。但既有的认知被事实所翻转,“政法王”周永康落马了。

  周永康的落马不单纯地意味着将“习王反腐”浪潮推到了一个顶峰,而是打破了民众心目中的“法外之地”。周永康是中共建政以来因贪腐落马的第一个政治局常委,也是继“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落马的唯一一个政治局常委。

  虽然周永康落马时不在任,但这更负载了另外一种含义,凡违法者必将得以终审,无以身份地位论罪过。

  “国贼”徐才厚的落马同样具有极强的标杆意义,与周永康的落马异曲同工,只不过破除的是军中的“法外之地”。作为军人的徐才厚,已经拥有了最高等级的头衔,军内权势如天。在普通民众的惯常认知中,徐才厚这个级别的军人不可能被拿下,但“习式治国”掀翻了这个黑帽,让法治之光映照出了军墙内的黑幕。

  在西方人的东方式想象中,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满眼“法外之地”。确实,由部分特权阶层与司法官狼狈为奸,或是像周永康一般经营自己的“周氏王国”,以为中国式法治会长期选择性执法或无法撼动已经树立起来的黑色权力帝国。这在习式治国的图景中成了一种历史的存在,用法律的准绳扎紧了制度的牢笼,让“法外之地”的幻想成为泡影。

  “习式治国”让中国式不可能变为可能,然而破除“法外之地”的最终力量定然是制度。因此,破除“法外之地”的生存土壤才是未来中国的幸事。

  32年前的开启,32天前的决定,几代人的努力,一个团队的经营,让法治中国在“宪法日”的照应下依稀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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