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微博)11月3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消息,一名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中学女生,透过通讯软体邀约对方见面,在车上性侵得逞。彰化地检署今天判处该男子徒刑1年零4个月。
根据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今年3月,这名男子透过脸书认识女中学生,利用通讯软体约对方出来;男子以为女学生年满14岁,亲吻女学生、性侵女学生得逞。
女学生的同学事后向警方报案,检警介入侦办;男子辩称,当天是第一次和女学生见面,只知道她是中学生,但分不出来是否未满14岁,而且他没有强迫女学生,女学生是自愿的。
不过,女学生表示,被性侵的过程中,她有挣扎和扯抗,但对方力气很大,她推不开。
法官认为,被告为逞其性欲,没有考虑到被害人少不更事,对性仍属懵懂,被告对女学生的猥亵及性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都有不良影响,且被告犯后仍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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