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11月18日讯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18日刊文《将反腐势能变为改革动力》,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文章称,反对制度腐败要比反对单干腐败难得多,行政官员和国企高管利益集团仍然有强大的政治力量。但反腐风暴所取得的成果还是对群体性腐败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产生了难得的政治势能。可以将这种反腐势能变为改革动力,但这种反腐带来的政治势能会被白白浪费。因此真正有力量的,不是高调的宣言和强势的姿态,而是制度的内在力量。面对制度腐败,就要宪政反腐。文章如下:
当反腐风暴刮倒周永康以后,我们更明确地知道,所谓“腐败”肯定不是个别人的道德问题,反腐也不能只靠“反腐”手段就能取得最后胜利。我们所说的“腐败”其实并不仅仅是腐败,这个大家都懂得。这不仅是指制度缺陷会导致腐败,而且是指腐败会带来制度性破坏,还是指腐败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扭曲制度。一个腐败分子能够从一个普通党员一路高升到政治高位,不知要经过多少道审查,周永康事例说明免疫系统显然有问题。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
一个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对人民和国家的犯罪决不仅仅是贪占了数亿元人民币,而可能是对这个社会的系统性颠覆。据说徐才厚手握军队升迁大权,竟受贿约16亿元。让我们震惊的不是16亿之巨,而是他竟敢拿中国的国家安危做交换。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军队指挥官是拿钱换来的,真正的军事家就会受到排挤;更何况以徐才厚之位高,用钱所买之官岂只团长旅长,而应是极高级别。一旦发生战争,这样的“军官”能打仗吗?这不是毁我长城吗?这难道能用“贪腐”二字概括得了吗?
中国的腐败:个体——群体——制度腐败
我们很显然不能把徐才厚案看成是一个孤例。如果身居高位的徐才厚在卖官上作出了“表率”,他的下级不会仿效吗?如果全军都是任人为贤,徐才厚岂不是“高处不胜寒”吗?如果大家都干净,16亿是怎么来的?买了官的人,又会怎样把钱赚回来?我们只能把徐才厚看成是全社会的一个缩影。这一点已被中央巡视组所证实。四次巡视的47个地区,有五个地区存在着严重的买官卖官现象,有八个地区存在着“领导打招呼,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弄虚作假之风。”我们已经知道,贪官不仅是“单干”,而且是拉帮结派。如周永康在中石油和四川省就是任用亲信,培植党羽,以致贪官成窝。
以钱和关系为标准,真正对人民和国家忠诚、有工作能力的人就会受到排挤,以至小人当道。占据公职的结果不仅是他们多捞点钱,而是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制度性的破坏。如果他们根本不在乎国家的安危,怎么会在乎百姓的福祉?既然他们拉帮结派,贪腐怎能只限于个人行动?既然他们损害民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方面毫无道德底线,怎么能相信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会新时社无私呢?既然他们在贪污受贿时怀贪腐之心,我们怎能期待他们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却变得高尚起来?我们怎么能够确保他们所立之法、所司之法和所执之法是公正无偏的呢?
因而,一个比个人腐败更大却更隐秘的腐败形式就是群体腐败。所谓“群体腐败”就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的群体牟取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隐蔽性。这是因为,在我们这个社会,为群体争利益可以堂而皇之。在一个群体中,如果某个人能为本群体争取到利益,无论是否损害了社会上其他群体,他都会受到本群体大多数成员的称赞和拥戴。而争取群体利益的方式,则是利用该人在公职上的权力。既然是群体,他们也会互相配合。如果一个本群体的人调到更高的职位上,或从国有企业调到行政部门中去,他就会更多地“关照”本群体。他们或者直接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发布有利于本群体的“通知”或“意见”,或者借起草某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之机,塞进本群体的私货。
牟取群体性利益,就必然要损害社会上的其他群体;这种损害并非是一时一事的,而必然要把群体性贪腐利益长期化。而要能够长期损害其他群体以至整个社会,而又能压制批评和反击,就要使这种损害显得具有“合法性”;而将群体性损害“合法化”的手段,就是使其“制度化”。具体作法,就是建立或修改某些制度,将其扭曲为倾向于该群体的利益,同时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也就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批评的“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因而,更大的腐败就是“制度腐败”。所谓“更大”,就是制度腐败所带来的不当收入可高达千亿级甚至万亿级,而造成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损害,则难以千万亿计;因而也是对中国社会伤害最深的腐败。
例如,石油领域的“38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和“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都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等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制定的行政文件,赋予了石油垄断企业从上到下、由内而外的全面垄断权。根据《立法法》,这两个行政文件连最低层级的“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因为“部门规章”设立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宪法和上位法,还要经过一个正当程序,包括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听证会等,最后由部门首长签字。这两个行政文件连表面文章也没作足。名称都叫“意见”,且没有部门首长签字。更不用说,它们违反了《宪法》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设立人为的垄断权;违反了《立法法》的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等重大事项要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定,僭越了立法权。
这两个行政文件连同其它构成石油垄断的行政文件一起至少损害了消费者群体,其它竞争者群体和资源所在地的民众群体。据我们的研究,按同等品质计算,石油垄断企业提供的成品油税前零售价格高于世界其它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31%,每年多收消费者约4000亿;它们控制原油进口,使地方炼油厂不能充分开工,每年损失约3000亿增加值;它们以每吨平均约26元的低价获得原油开采权,使油气资源区,尤其是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每年损失100-200亿元的矿区使用费收入(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原油和成品油市场放开的理论研究与改革方案》)。
把“群体”概念再推广一点。如果说在1993年分税制改革时,国有企业管理层群体还是只有朦胧的群体意识,却也争取到了“作为过渡措施”,国有企业可以“税后利润不上交”;但马上感受到了“不交利润”的巨大好处,一“过渡”就是13年。而在“不得不交利润”的舆论压力下,他们还能将上交利润的比例压到最多只有10%。而在2001年,他们通过《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终于把不上交的利润变成自己的。在相当长时间,垄断央企的收入水平是社会平均水平的七倍;没上交的利润累计愈十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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