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也只能在下班时间或周末去辅选(资料图)
选前10日起禁止发布民调
也不能报道、评论或引述民调
规定:台湾“选罢法”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的民调资料;也不得报道、散布、评论或引述,违者处5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009年县市长选举,离投票日前10天内,马英九在宜兰辅选时脱口说出民调数字,最后被罚50万元。2012年“总统”选举,金声广播电台股份有限公司在选举结果揭晓前的10日内引述民调数据,被罚50万元。
点评:民调不见得呈现真实支持度,却容易造成投票时的“从众行为”。比如,实际支持度低的候选人,故意操纵民调说自己支持度高,而选民往往喜欢把票投给民调较高的人。如此之下,这种民调其实无形中伤害了选民的选举权。
禁止投票日办竞选助选活动
用短信或LINE催票都算违法
规定:台湾“选罢法”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违者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台湾“中选会”还说,投票当天透过通讯软件LINE、社群网络Facebook(脸书)、Twitter(推特)或手机短信等,有客观助选或竞选行为的,都算触法。
案例:2009年县市长选举,台湾民视于投票当天一再重播“张花冠(嘉义县长参选人)造势”、“陈明文老婆下跪”等画面,最终被认定违反“选罢法”有关投票日禁止助选的规定,分别处公司及代表人各100万元。2012年“立委”选举,民进党提名的“立委”候选人陈进丁投票当日于网络上留言“放下手边工作,来投进丁一票!!”被开罚50万元。
点评:此规定还是为了避免防碍投票。设想一下,如果投票当天还可以造势或助选,候选人只要在关键的投票点前敲锣打鼓,会吸引或阻止多少人去投票?!
禁止带手机和相机进入投票所
不小心撕毁选票也算违法,要受处罚
规定:台湾“选罢法”规定,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违者将被处3万至30万元罚款。就算是不小心撕毁选票,也算是违法行为,依“选罢法”规定,撕毁选票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012年“总统”选举,女星杨千霈把自己投票过程的照片传上网,放在个人微博里,随即引发争议,网友对此骂声连连。2008年“总统”选举,高雄就有两名民众撕毁选票,经警方侦讯后被依法处罚。
点评:秘密投票是为了保护选举权,拿手机或照相机去拍照,一是不尊重自己,二是可能妨碍别人秘密投票,进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当然要禁止。至于禁止撕毁选票,就像禁止撕毁钞票一样好理解。
禁止无理由差别对待候选人
承办政见会,一定要完整转播
规定:台湾“选罢法”规定,媒体从事选举相关议题之论政、新闻报道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为公正、公平之处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违反规定者,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012年“总统”大选,台湾华视制播首场候选人“政见发表会”,因没有完整转播候选人会后记者会引发亲民党候选人宋楚瑜抗议,结果被罚20万元。
点评: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齐头并进式”的平等,而是建立在“比例原则”之上的平等。打个比方,这次台北市长选举共有6人参加,但不能要求媒体对每个人都专访,这不符合“比例原则”。当然,政见发表会则一定要公平对待,每个候选人都要给予相同的时间。
公职人员不能在上班时间辅选
禁止境外人员站台助选
规定:台湾相关法规规定,选举过程中,行政机关务必“行政中立”,各级公职人员和军人都不得于上班或勤务期间,从事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选举活动,也禁止邀请境外人员站台助选。
案例:2008年,谢长廷选“总统”,其子谢维洲当时以“现役军人”身份参加父亲的造势晚会。最终,台军方对谢维洲处以“口头申诫”处分。2012年“立委”选举,李俊俋竞选期间,因让日本国会议员大田英夫登上宣传车发言,“中选会”认定让境外人员站台助选,开罚50万元。
点评:这规定的认定主要参考“身份”与“时间”两个要素。公务员上班时间不能参与辅选,下班后也不能以公职身份辅选。马英九也只能在周末或下班后,以国民党主席或个人身份,而不能以“总统”身份辅选。台“铨叙部”规定,公务员若在上班时间按赞,或是下班后使用公家电脑按赞,皆违反规定。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