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微博)10月25日讯 据台湾《结合报》报导,台湾“监察院”以为3105年前“潜逃”大陆的北京大学学者林毅夫,“通缉”时效已届满,与台湾“行政院”“持续通缉说”见地差别,向台湾“大法官”声请一致注释。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以为,侦察中的通缉应由查察官依权柄决议,不属“行政院”、防务部分或法务部分利用权柄的范畴,24日决定不受理。
“监察院”向“大法官”暗示,台湾“陆海空军刑法”第2104条第1项规则的“投敌罪”,性子应为“形态犯”,林毅夫的“追诉权”时效,应从他“投敌”事先,即1979年5月106日起算。依台湾现行“刑法”第810条第1项第1款规则,该案“追诉权”时效为310年,已于2○○9年5月106日届满。
而台湾“行政院”、防务部分与法务部分以为林毅夫所涉的罪为“持续犯”,林的“追诉权”时效还没有开端起算,延续对林公布“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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