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新推出的《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以下简称《规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条例的推行意味着香港进一步提高对进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该《规例》共对584种食品农产品中的360种农药制定了7083项残留限量标准。根据《规例》,食物含有的除害剂残余不得超过最高残余限量,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要求不达标,该商品将被要求退出市场。任何人在香港进口、制造或售卖含有不符合《规例》除害剂残余要求的食物,即属违法,最高可罚款五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香港食品安全中心表示,《规例》主要使用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于2011年确定的标准,并以内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泰国等国当时可用的相关标准作补充。因此,《规例》中部分标准高于国家农业部制定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所规定的农药最高残留标准。例如,例如氯虫苯甲酰胺在稻谷中的残留度,内地的最高残余限额是0.5mg/kg,而香港是0.4mg/kg。同时,《规例》中将应用于蔬果的“三乙膦酸铝”、“噻苯隆”及“三苯基氢氧化锡”农药纳入规管之列,并采用美国标准,导致内地与香港对上述残余物定义及含量上限标准不统一。
《规例》正式实施后,将对浙江、江西、云南、广东等省供港食品农产品主要内地省份的相关企业贸易成本及产品造成影响。内地供应商需尽快了解《规例》新要求,确保出口香港的食品或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郭晓桐、实习生卢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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